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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一、水生生物保护区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3年1月1日。时起
2、,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二、干流和重要支流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北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
3、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3年1月1日。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三、大型通江湖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3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
4、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四、其他重点水域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五、专项(特许)捕捞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郸口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
5、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六、执法监督管理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七、其他事项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C2015)1号)自2023年1月1日。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