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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坚持“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探放水综合探测程序,为了切实抓好我矿井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探放水确认签字移交制度:1、探水钻孔必须由测量人员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迎头布置。2、探水队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如实填写探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探放水作业必须先进行物探超前探测,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经物探先行,工作面无异常后,开始进行化探跟进、
2、钻探验证,经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确认移交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4、有异常时每次探放水后由矿长组织验收,无异常时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如遇总工程师跟班时,则进行现场验收;如探放水队进行探放水作业,而遇总工程师不跟班时,则不定时对钻孔进行抽查,但总工程师在钻孔的原始记录上必须签字。5、移交单中必须明确允许采掘距离、采掘注意事项以及到终采掘位置时必须停工等内容。6、移交单由地测防治水部门、安检科、采掘队组等部门归档管理,管理期限不得少于本采掘工作面及相邻工作面的服务年限,以便作为参考。7、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8、移交单未进行签字或签字不全的不得进行作业。9、在采掘作业过程中如遇地质变化,透水预兆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安全调度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