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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职责制度。第二条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三条告知的内容(一)规章制度(二)操作规程(三)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五)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第四条告知的方式:OA系统、下发通知、公告栏、班前会。第五条告知的责任部门:综合科安环科第六条定期监测、检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第七条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材料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应当向操作者说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第八条在劳动合同中应载明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相关待遇;在矿醒目位置和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危害程度和防护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或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