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导师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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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导师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司人才强企战略,加快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进程,创建学习型组织,提升竞争力,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公司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导师制”(以下简称“导师制”)是指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优秀科研和技术专家,一带一、一带多或多带一的帮助、指导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学术技术水平、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分层次制订培养计划和目标,签订培养协议,提高综合素质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制度。第三条“导师制”培养原则:1 .坚持分层次培养原则;2 .坚持专业对口、主业优先原则;3 .坚持

2、公开、平等、协商、自愿原则;4 .坚持培养与考核评价相结合原则。第二章实施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实施范围根据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重点在各单位主体专业、主营业务领域开展。第五条导师选聘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从事专业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学术水平高、技术全面的高层次优秀科研和技术专家。2 .在科研开发、技术进步、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重要研究课题、重要工程项目中主要部分的研究、技术工作,或解决过其中关键技术问题或复杂的生产问题,所取得的成果通过地市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 .所从事专业为单位主体专业。4 .具备指导培养对象

3、学习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条件和能力。5 .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六条培养对象选拔条件根据人才成长规律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按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等,对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分第一、第二、第三共三个培养层次实施“导师制”。1 .第一培养层次:(1)热爱行业和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谦虚好学、工作勤奋,具备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综合分析和解决一些专业技术难题的青年专业技术骨干。(2)从事主体专业技术工作。(3)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2 .第二培养层次:(1)热爱行业和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具有

4、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谦虚好学、工作勤奋,发展潜力较大、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2)从事主体专业技术工作。(3)具备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4)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特殊业务领域可放宽至40岁。3 .第三培养层次:统一录用的主体专业高等院校毕业生。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导师专家库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导师选聘条件、具有带徒意愿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集团公司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专家、集团公司学术技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专家等各类高层次优秀科研和技术专家,原则上应纳入导师专家库管理。第三章培养协议第八条培养对象应

5、与单位、导师签订三方培养协议。第九条培养协议内容4 .培养目标:(1)第一培养层次培养目标: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具备较强的科研开发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开展专业技术工作,解决一些关键和重大技术难题,并逐步起到技术带头作用。(2)第二培养层次培养目标: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专业技术水平明显提升,能综合分析和解决一些专业技术难题,具备一定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3)第三培养层次培养目标:熟悉岗位基本知识和技能,能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工作。5 .培养协议期限:培养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对一些特殊专业、特殊业务领域,可适当延长培养期限。6 .培养发展方向或培养课题选题范围:原

6、则上应在培养专业范围内确定培养发展方向或培养课题选题方向,与导师和培养对象所从事岗位的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7 .导师职责:(1)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按要求完成培养任务。(2)根据培养对象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指导培养对象确定培养发展方向或培养课题方向,制订有针对性的培养计划和目标。(3)全程监督、指导培养对象开展课题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认真传授专业技术工作的思路、方法和经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定期检查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评价。8 .培养对象职责:(1)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按要求完成培养任务。(2)加强理论学习,钻研业务知

7、识,尊敬导师,虚心求教,定期向导师汇报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每年提交一篇专业技术总结或工作总结。(3)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培养课题研究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4)结合培养课题和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撰写专业技术论文。9 .培养协议期内,如导师或培养对象一方工作变动或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培养协议的,协议即行终止,由单位酌情安排导师并重新签订培养协议。10 签订培养协议同时,单位需与培养对象约定服务期限,其中第一培养层次培养对象约定期限不少于6年,第二培养层次不少于4年。第四章组织管理及实施程序第十条各单位应成立由组织(人事)、技术开发、业务主管及工会、团委等部门组成的“导师制”管理机构,定

8、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培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作职责分工:1 .“导师制”管理机构工作职责负责导师专家库的建立、导师的选聘和培养对象的选拔;审核培养计划及目标;对培养协议履行情况实施评议。2 .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职责“导师制”管理机构的牵头部门,负责“导师制”具体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导师和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资格审查;研究制订培养需求计划;根据各层次培养对象推荐人选遴选导师,指导师徒结对及培养协议签订;定期对培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负责导师和培养对象培养档案的建立和管理。3 .技术开发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培养课题的选题、培养计划和目标制订;配合组织(人事)部门研究

9、制订培养需求计划;参与对培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负责培养对象专业技术论文的评审。4 .业务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培养课题的选题、培养计划和目标制订;参与对培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协调解决培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 .工会、团委工作职责负责“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员工”活动和青年创新创效活动与“导师制”工作的结合,参与对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资格审查;定期参与对培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跟踪了解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第十一条实施程序1 .公布培养需求计划。2 .个人申请与基层单位推荐:由符合培养条件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培养层次

10、申请,基层单位按需推荐;统一录用的毕业生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其所学专业及岗位情况确定,原则上作为第三培养层次培养对象推荐人选。3 .导师遴选:根据各培养层次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培养计划和目标等情况,及导师专家库中导师岗位情况,确定导师推荐人选。每名导师原则上可以指导3名培养对象,第一培养层次培养对象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一带一”或“多带一”的培养形式。4 .师徒结对:导师推荐人选和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按专业对口和协商、自愿原则师徒结对,确定培养课题,制订培养计划等。5 .组织审核:审核培养对象和导师人选、师徒结对及培养计划和目标等。6 .签订师徒培养协议并组织实施。

11、7 .提交专业论文:培养对象每年提交一篇专业技术总结或工作总结;培养协议期满,提交一篇专业技术论文。8 .考核与评价:由“导师制”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考核评价导师及培养对象培养协议履行情况、培养对象专业技术和理论知识掌握情况、培养实施进度及任务完成、取得的成绩等方面。第十三条考核评价方式原则上应每年对导师及培养对象培养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培养协议期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第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1 .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选拔使用、评优评先、奖惩兑现的主要依据。2 .年度考核评价中,对考核等级为“A”的给予表彰,当年录

12、用的毕业生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提前转正定级;考核等级为“D”的,由“导师制”管理机构对导师和培养对象分别进行访谈,分析原因,对下阶段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或调整培养计划等。3 .培养协议期满综合考核评价中,对考核等级为的导师和培养对象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导师可直接列为下次“导师制”人选;考核等级为“D”的,延长培养期,延长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培养协议自动失效,导师不再纳入导师专家库管理。第十五条导师待遇培养期间,导师享受导师津贴,其中第一培养层次导师津贴为每名培养对象每月300元,第二培养层次导师津贴为每名培养对象每月200元,第三培养层次导师津贴为每名培养对象每月

13、1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发放导师津贴:1 .导师或培养对象未按要求认真履行培养协议的;2 .培养对象离岗或离职的;3 .培养对象发生较严重责任事故的;4 .培养协议期满,考核等级为“D”,在培养延长期内的;5 .因其他原因造成培养协议终止的。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培养对象培养协议期满后的管理和跟踪考核,合理配置使用,要尽可能发挥其专业特长和知识才能,进一步提供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加速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成才。第十七条建立“导师制”是发挥高层次优秀科研和技术专家传、帮、带作用,实施青年人才培养的重要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导师制”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畴,总部将对“导师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订相应的“导师制”实施办法。已开展“导师制”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各单位“导师制”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情况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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