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万阜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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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田县万阜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万阜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

2、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五条行政执法科室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六条综治办公室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相关行政执法科室应根据

3、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第七条行政执法科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行政执法科室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八条行政执法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

4、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

5、)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A)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科室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

6、、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第十六条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第十七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第十九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第二十一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7、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二十二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三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第二十五条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科室应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行政执法科

8、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科室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科室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第二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

9、理。第三十条行政执法科室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科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科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

10、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田县万阜乡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左

11、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第七条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或移动硬盘,进行统一采集、存储保管。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下载、存储。第九条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六个月。六个月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第十条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

12、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监督执法人员的;(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案号等主要信息。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执法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按青田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查)阅监督制度执行。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第十三条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

13、法继续使用的;(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对上述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音像信息的;(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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