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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秀山风景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风景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风景区委托或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第四条风景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管委会班子全体会议或者管委会专题工作会议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咨询专家开展论证工作。第五条风景区可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性质设立该事项的专家咨询组
2、。专家咨询组是风景区针对某一项重大决策而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风景区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一般由决策承办部门提出名单报管委会审批后成立。专家咨询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风景区决策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风景区参考。第六条专家咨询组组员按需要由各级行政机构、区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中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意愿参加专家咨询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第七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
3、规范和标准;(S)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第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报告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四)接受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咨询组报请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后解除聘任:(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S)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
4、咨询论证工作的;(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第十条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风景区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十一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咨询事项,即由决策承办部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确定需要咨询的事项,向管委会提出成立专家咨询组的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所需专家人数、相关专业需求、推荐专家名单等)、决策事项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二)确定专家咨询组成员,成立专家咨询组的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即可成立专家咨询组,并在成员中推选出组长。(三)论证工作的组织,由专家咨询组组长组织所有成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决策承办部门应派出相应工
5、作负责人参会并负责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书面资料,听取、记录专家意见建议。(四)撰写论证报告,即论证工作结束后,由论证组撰写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意见书应该明确指出论证组的结论性咨询论证意见,并且充分反映小组各成员的意见。参与咨询论证会议的专家应当在意见书上签名,对意见书中的结论性意见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以不在意见书上签名,但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意见书最后经专家咨询组组长签批后反馈至决策承办部门。(五)分析采纳意见,即决策承办部门收到意见书后要认真整理、分析专家意见建议,并吸收采纳,撰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说明专家咨询论证的组织情况、意见建议采纳办理情况等,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
6、纳的,应说明缘由,并对决策事项报告进行重新修订。第十二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根据咨询论证要求,从其所属专业角度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及合理性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也可以针对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第十三条风景区逐步建立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由管委会人劳局负责建立和运行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模式,建立诚信考核、补选和退出机制,即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并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予以清退,解除聘任关系,重新补选专家补位;在运行管理中如出现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缺失现象,则适用补选机制,补聘专家。在专家库未建立完善前,仍由决策承办部门推荐决策咨询专家,在专家库完善后,决策咨询专家将按专业或行业需求从库中抽取。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