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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会施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心得体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近年来,“被个体户”现象在新就业形态中有蔓延之势,不少快递外卖小哥、快递货运司机等劳动者在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注册成了“个体工商户”,成了与相关企业“平等合作”的“独立”责任主体。但实际上,这只是相关用工企业的障眼法,其真实动机是掩盖或撇清与劳
2、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减轻、规避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此番发布意见,专门针对“被个体户”问题明确了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为理清“被个体户”形式下的复杂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支撑和依据。按照意见,即便劳动者被动地成为个体工商户,与相关企业签订了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被企业施加了其他规避劳动关系的障眼法,但只要劳动者为企业劳动的事实成立,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要素,也即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或实质性劳动关系,法院就可以应劳动者的请求,依据法律和事实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这不仅可以揭穿有关企业的障眼法,有助于明确办案依据和尺度,给劳动者更多、更切实
3、的保护。对用工企业来说,这形成了一种引导和震慑,对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这是一颗“定心丸”,有利于劳动者增强维权底气,提升维权效率。关于“新就业形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去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指出“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明确表示支持社会新就业形态和劳动者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这一政策性概念,概括了新一轮技术革命所导致的就业模式、工作模式的巨大变化,引发广泛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不少企业开复工时间推迟,劳动者返岗时
4、间交错进行,而与疫情相关的行业企业缺工明显;网络购物、远程办公等新经济异军突起,数字化就业、情感劳动、远程就业、共享员工等新型就业形态大量涌现,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更多样,就业方式更灵活,”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新事物,有生机勃勃的一面,也有“烦恼”的一面,“新就业形态”也不例外。从固定岗位到灵活职务,从定时定点劳动到随时随地工作,从单一岗位到身兼数职,“新就业形态”有其自身特点,却也遭遇不少现实难题。如,“共享员工”纾解了一些企业人员短缺,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效益最大化,但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提供的灵活用工政策并无法适用,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再如,外卖、快递、网约车等新业态快速发展,新业态就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却经常模糊不清,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社保缴纳等问题亟待规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新就业形态”是民生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还是法治问题。重视就业,重视“新就业形态”,关键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快系统化劳动规则的建设,加强统筹资金、技术、技能培养等政策体系的配套,破除新就业业态的相关障碍。“新就业形态”的烦恼,是发展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我们相信,有关方面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各方主体,尤其是就业者的合法权益,“新就业形态”一定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