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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销售领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四)(2023版)适用对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等项目要点内容依据1.报告11报告义务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食品(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1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2 .食用%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展销会举办者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展现会名称、类型、举办起始时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食品(食用农产品)主要种
2、类等信息。2.能力要求2.1场所环境3.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2 .食品安全葭实施条例第三H一条;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4.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2.2布局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6.食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放置。不得将食品挤压存放。7.食品贮存应当设置专门区域。食品应当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食品贮存区域
3、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8.销售场所分类设置区域:(1)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特别是食品、食用农产品与其他日用百货、五金类产品混业经营的,应当分区域销售;(2)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3)散装食品放置于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有隔离措施,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分区设置,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4)食用农产品按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水产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销售区域分开。9.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2.3设施设备10.设置与市场(展销会、柜台)规模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
4、、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设施,并保证其能正常运作。3.审查3.1主体资质查验H.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相关主体资质证明文件:(1)销售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2)销售食品添加剂的,查验其营业执照;(3)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2.留存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3.无法提供主体资质证明文件的,不得允许其入场销售。3.2产品合格证明审查14.审查入场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1)销售食品、食品
5、添加剂的,审查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2)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审查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15.销售者无法提供食品、食品添加剂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不得允许其入场销售。16.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3.3建档17.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1)销售食品的,记录销售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品主要品种等信息;(2)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记录销售者名称、统
6、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品添加剂主要品种、进货渠道等信息;(3)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18.按要求保存并及时更新入场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4.明确责任4.1明确双方责任19.明确开办方、入场销售者双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双方以签订合同、协议等书面形式进行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5.制度建设5.1建立并执行制度2
7、0.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重点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及培训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入场及退场管理制度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21.鼓励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6.人员管理6.1人员配备22.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员。1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2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6.2明确人员
8、职责23.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6.3履职记录24.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6.4人员培训25.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7.检查报告7.1食品安全检查26.定期对市场(展销会或柜台)的经营环境和条件
9、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7.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7.2报告28.发现入场销售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并记录报告情况。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8.信息公布8.1信息公布29.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
10、理办法第十七条。农发他用批其食品场求9产市费9.1签订协议30.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义务。未签订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9.2销售凭证31.印制并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督促入场销售者规范使用销售凭证。对销售者使用自行印制的销售凭证的,应当检查凭证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销售凭证需载明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或来源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Ho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9.3检验检测32.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11、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9.4基地考察33.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开办者应当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对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10.食品安全检查10.1建立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制度34.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依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其他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
12、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开展每日食品安全检查,每月总结制度。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10.2日管控制度35.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10.3周排查制度36.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10.4月调度制度37.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
13、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10.5第三方审查38.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11.鼓励11.2其他鼓励39.鼓励集中交易市场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H条。40.鼓励集中交易市场与优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合作。41.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42.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43.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