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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管任职申请(鉴定(精选5篇)第一篇:高管任职申请(鉴定同志的鉴定同志,男,年月出生,大专学历,年月分配到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工作,自年以来,先后担任支行客户经理部主任,主任、行长等职务。一、个人品行该同志能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平时能严以律已,有较强的组织观念、集体观念和法纪观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能团结同志,关心别人,以身作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质高尚。二、业务能力该同志从事金融工作以来,先后在一线工作岗位上从事过各项业务工作,平时能认真学习金融业务理论知识,刻苦钻研业务,能理论联系实际,干好每一项工作,工作认真
2、负责,勤恳踏实,熟悉银行的专业理论知识,胜任从事的各岗位工作,特别是团队建设和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三、管理能力及工作业绩该同志有多岗位锻炼的金融工作实践。先后在信贷、办公室、支行行长等岗位工作,对各岗位工作能够熟练驾驭,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该同志有丰富的基层管理经验。注重工作中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该同志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在各工作岗位上,都能认真工作,虚心学习,钻研业务,能摆正位置,尽心尽力,做好各项工作。我们认为:同志业务过硬,作风正派,工作踏实,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好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的关
3、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银行副行长职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篇:高管任职申请(鉴定*同志的鉴定*,女,大专学历,年月进入*支行工作,先后担任*支行负责人和*支行负责人职务。该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诚实、廉洁的品质,平时能严以律已,有较强的组织观念、集体观念和法纪观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能团结同志,关心别人,以身作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质高尚。该同志入行以来,一直在一线工作岗位上从事各项业务工作。在各工作岗位上,都能认真工作,虚心学习,钻研业务,能理论联系实际,做好各项工作,胜任从事的各岗位工作,特别是团队建设和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我们
4、认为:林晓君同志业务过硬,作风正派,工作踏实,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营业部经理职务。*同志鉴定,女,大专学历,年月进入支行工作,从入行至今一直前台网店工作,并先后从事综合柜员和复核授权岗位,熟练掌握银行柜面所有业务。年,经过其自身刻苦练习,在总行柜员定岗考试中评为三级柜员。*同志日常为人诚恳,工作严谨细致,无论是为人还是处事均受到周围同事的一致好评。鉴于其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优秀的个人品德,我们认为其能够胜任*支行负责人职位。第三篇:高管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5、(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
6、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1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
7、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
8、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能够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第九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有财务违法违
9、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业的,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A)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九)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金融机构拟任、
10、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董事(理事
11、)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该款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六)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十一条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
12、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现)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七)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三条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
13、理人员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第十五条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第十六条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
14、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正式渠道查证有关拟任人的信用记录;(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六)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十八条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
15、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第二十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接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动,新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