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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城区农业农村局柔性执法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麻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轻微给予首次不予处罚的案件。第三条执法大队综合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管理,案件统计、核查和归档。第四条办案股室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或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第五条办案股室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给予不予处罚。特殊情况
2、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不予处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七条办案股室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应进行说服教育,并录制视频留存,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办案股室核查时,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进行说服教育,并录制视频留存,可不给予行政处罚。第九条办案股室核查时,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进行说服教育,并录制视频留存,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办案股室核查时,对违法事实清楚,并且成立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应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应进行说服教育,并录制视频留存,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办案人员应树立“合法、合理、合情”的人性化柔性执法理念,增加“说、劝、帮、弓I”等管理手段,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从“刚性监管”为主向“刚柔相济”的执法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