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308074 上传时间:2023-08-1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黑龙江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黑龙江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黑龙江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黑龙江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黑龙江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颁布施行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密切配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为依托,严格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着力解决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突出性问题,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现就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一、关于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有关事项

2、的规定(一)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下列情况,应当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1对监狱、看守所关押罪犯拟提请假释的,监狱、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2 .对于曾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具有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监狱、看守所拟提请主管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罪犯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除外)。3 .对于被告人、罪犯为港澳台居民、外国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3、(二)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固定住所一般包括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或者其家庭自有的合法住房,家庭成员、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员自愿为其提供的合法住房,就业单位为其提供的固定住所,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租赁或者他人代为租赁的住所等。固定生活来源一般包括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或者其家庭的合法稳定收入,赡养或者抚养义务人依法应当为其提供的生活帮助,家庭成员、近亲属以及其他人员自愿为其生活提供的经济支持等。(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从被告人、罪犯是否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是否对所居住

4、社区群众的安全感造成严重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客观的调查了解,提出调查评估意见。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提出调查评估意见要慎重,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四)调查评估委托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文书的传递、送达工作,不得将委托文书交由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递。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向委托机关办理调查评估意见和相关材料的提交工作。(五)社区矫正机构收到调查评估委托文书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通知事项包括:委托机关名称、委托时间、调查期限、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

5、犯的基本情况和所涉罪名等。(六)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一般应当由公安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依法移送至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付接收手续。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因病情严重已经在社会医院进行抢救或者治疗、不适宜移送的,公安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及时与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协商交付接收方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派员到社区矫正对象抢救或者治疗的社会医院所在地,现场办理交付接收手续。二、关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七)执行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送达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减刑或者赦免的

6、,执行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社区矫正对象未申领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之日起,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批准通报备案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出国(境)证件的申请。2 .社区矫正对象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执行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需要对出入境证件宣布作废申请,由具有证件审批签发权限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九)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接收港澳

7、台居民和外国籍社区矫正对象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有关边境控制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对接黑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办理边境控制交控手续。受到边境控制的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减刑或者赦免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重新报备解除边境控制日期或者办理撤销边境控制手续。(十)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的外出理由为处理家庭重要事务的,一般包括:本人结婚、离婚、生育、考试的;涉及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诉讼等活动的;本人近亲属就医、婚嫁、生育、考试、病重、亡故等事项,确需本人参加的;清明节需离开执行地祭扫的;其他确需本人处理的家庭重要事务。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的外出理由为处理工作

8、重要事务的,一般指必须由本人参加和处理的工作事务,包括:参加投资谈判、签订合同等与本人就业企业生产经营直接关联的活动,但不包括赴外地务工(在执行社区矫正之前已经建立起工作关系的除外);参加涉及本人就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诉讼等事项;因工作需要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其他重要工作事务。(十一)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情形,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确实因工作和生活需要;3 .每月往返所跨市、县至少两次;4 .出行目的地和路线明确、固定,出行的时间和频次规律;5 .除必须途经的地点外,不包括经常出行路线以外的第三地。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

9、出行目的地、出行路线、时间、频次不固定且无规律的,应当按照正常外出管理的规定审批。(十二)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列入判断脱离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的;6 .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7 .经批准外出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届满前返回的;8 .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的;9 .其他下落不明或者拒不接受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十三)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精神病被强制治疗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社区矫正未依法终止之前,社区矫正措施暂停执行。三、关于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有关事项的规定

10、(十四)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健康状况、工作情况、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等情况,在保证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并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十五)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客观原因无法长期参加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批准,并书面通知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四、关于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有关事项的规定(十六)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减刑或者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书不规范或者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

11、送的,不予立案。(十七)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期间矫正期满的,有关决定机关已经作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或者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按照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终止社区矫正;有关决定机关尚未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应当按照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被羁押等原因无法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的,可以暂缓发放。五、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事项的规定(十八)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建立未成年社区矫

12、正对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关于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事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承担的各项职能中,属于高风险领域。据我处掌握的情况和不完全统计,我省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已有14名社矫工作者因渎职失职等原因被检察机关立案并受到刑事处罚,累计777名社矫对象因违法违规违纪被提请撤缓撤假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并收监执行。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是规范执法、规避风险、提升矫正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按照省司法厅2023年重点工作计划省司法厅落实2023年全省政法工作要点分工计划省司法厅2023年度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

13、展目标清单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今年6月底前,我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出台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一季度,我处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在多次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狱局和基层单位意见后,作出了大幅度的删减和修改,根据文件内容更名为黑龙江省社区矫正重点环节实施细则(试行),并于7月18日提交第15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该实施细则对重点环节的界定不清晰,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责成我处重新研究起草有利于推进和规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二、起草过程按照厅长办公会议指示要求,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处

14、抓紧了工作落实。一是调研论证。我处分别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监狱局相关部门多次进行会商,并听取各市(地)司法局的意见。同时,利用对下检查指导工作的时机,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约谈部分社矫对象,了解他们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和想法。综合调研论证情况,各相关部门一致认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依据社区矫正法和“两高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已经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如果出台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一方面,必然会对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已经明确、具体规定的事项作出重复规定;另一方面,为完善实施细则需要增加的新规定或者补充规定,由于各部门意见不统一,也会导致实施

15、细则不全面不规范。因此,现阶段应当立足于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对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但工作实践中确需予以解决且各相关部门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作出规定,指导各地开展工作,以利于解决实际问题,防止和纠正工作偏差。二是起草文件。依据调研论证情况,我处起草了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对应社区矫正法第三至七章五个方面的内容,就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在社矫执法中确需予以解决的事项作出规定。三是征求意见。我处邀请部分市县和司法所社矫工作者、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矫法学专家、哈尔滨市阿城区检察院社矫执法监督检察官、黑龙江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16、等召开专题研讨会,就暂行规定内容及社矫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得到了极具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先后三次书面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狱局和各市(地)、县(市、区)司法局意见。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后,各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处商请厅政府法律事务处对暂行规定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把关,按照初审意见,与省公安厅就个别条款重新进行了研究修改,并按规定程序在司法厅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告,至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有关意见和建议。四是提请合法性审查.9月30日,厅政府法律事务处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规,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情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