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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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企业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县属平台公司)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投资和融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根据县政府授权,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出资监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县属平台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实物或出让权利的经营行为。县属平台公司投资应包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类投资、股权、产权类投资和其他投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县属平台公司为保障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有序开展而筹措资金的行为。第六条县属平台公司是投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健全相应的投融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和加强投融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第七条县出资监管部门对县属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督

3、,指导县属平台公司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第八条县属平台公司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县出资监管部门,并根据工作需要通报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第二章投资监管第九条县属平台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县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我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公司章程、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规划;(四)符合公司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五)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突出主业,非主业投资应在不影响县属平台公司主业发展的前提下,其年度非主业投资规模一般不超过投资总规模的15%;(七

4、)投资规模应与公司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不低于20%,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不超过65%),切实降低债务风险;(A)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预估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九)投资项目事前应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投资收益分析,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十)其他有利于县属平台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和要求。第十条县出资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县属平台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适时动态调整。对于进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县属平台公司一律不得投资。第十一条县属平台公司应当

5、依据经县政府审定或备案的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计划,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定后报县政府及县出资监管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原则、依据和范围;(二)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投资预期等;(三)投资项目(含下属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第十二条县出资监管部门收到县属平台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后,征求县政府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属平台公司反馈提示意见。县属平台公司应当根据提示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县属平台公司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经股东会或董

6、事会审定后,报送县出资监管部门,县出资监管部门征求县政府意见后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县属平台公司开展投资活动应当履行充分论证和集体决策程序。县属平台公司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应当经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法律论证、公司党组织会议、董事会决策等法定程序,必要时需进行专家论证。第十四条县属平台公司应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或专门的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作为专门的投资决策(咨询)机构。县属平台公司投资决策(咨询)机构由企业按规定设置。第十五条县属平台公司应设立风险审查部门或其他同类型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风险审查部门对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评估及法律法规审查,提出风险审查意见。第十六条县属平台公司拟实施

7、股权投资项目的,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县属平台公司开展并购项目的,应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第十七条县属平台公司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应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报经县政府批准或备案后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经营)安排等做出明确约定,并向县出资监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县属平台公司投资涉及

8、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基金、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县属平台公司投资的政府性项目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向县出资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县属平台公司投资项目原则上实施“例外管理”,县出资企业下列投资项目须经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一)一定规模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二)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投资项目;(S)境外投资项目(含对台湾、香港、澳门投资项目);(四)金融衍生品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五)县出资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条规定外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县属平台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自主集体决策,

9、县出资监管部门根据县属平台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属平台公司申报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请示文件;(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平台公司有关决议文件;(四)平台公司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需提交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投资方或合作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七)其他资料。对需要县出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县属平台公司应在作出内部决议后及时向县出资监管部门报送书面请示。对报送资料齐全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县出资监管

10、部门在征求县政府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备案程序。第二十三条县属平台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涉及政府审批事项的,应当报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同时向县出资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县属平台公司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县属平台公司对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五)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县出资监管部门建立县属

11、平台公司投资统计分析制度。县属平台公司应当按季度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及分析材料,并于年度终了时形成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报送县出资监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县出资监管部门根据县属平台公司的投资活动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项目进行后评价及监督检查。县出资监管部门年终根据县政府相关规定对县属平台公司投资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第三章融资监管第二十七条县属平台公司的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的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县属平台公司在开展市场化融资时,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并在相关融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12、。第二十八条县属平台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后,于县政府每年重点项目清单下达后尽快报县政府及县出资监管部门:(一)年度融资计划表;(二)年度融资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融资资金用途等;(三)党组织会议纪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第二十九条县属平台公司下列融资事项由县政府或县出资监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其中融资金额IOOO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核准后实施,融资金额IOOO万元以下的报县出资监管部门核准后实施:(一)县属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等中长期债券;(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他债券融资工具等短期债

13、券类产品;(三)县属平台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5%后的中长期融资事项;(四)县出资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融资事项。第三十条县属平台公司办理融资事项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融资项目请示;(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拟融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三)融资主体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四)党组织会议纪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上报的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县政府及县出资监管部门根据审核权限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第三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融资事项外的其它融资事项,由县属平台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14、自行进行集体决策,报县政府及县出资监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县属平台公司应当按季度报送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年度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于次年一季度前报县政府及县出资监管部门。第四章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县属平台公司应对投融资事项按照全程记录、终身负责的要求,对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记录,长期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县属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融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投融资事项的出资企业,县出资监管部门视情形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措施,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县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县属平台公司用于购建办公用房、购置公务用车等办公用固定资产的投资,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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