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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十四五”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要求全面排查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系统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加快构建城市防洪和排涝统筹体系,着力完善城市内涝应急处置体系,推动城市内涝治理。文件全文如下:“十四五”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1号)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推动城市内涝治理,制定本行动计划。一、全
2、面排查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薄弱环节(一)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排查排涝通道、泵站、排水管网等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存在的过流能力“卡脖子”问题,雨水排口存在的外水淹没、顶托倒灌等问题,雨污水管网混错接、排水防涝设施缺失、破损和功能失效等问题,河道排涝与管渠排水能力衔接匹配等情况;分析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积水点及其整治情况;按排水分区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可应对降雨量的现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指导,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二)城市防洪工程设施。排查城市防洪堤、海堤、护岸、闸坝等防洪(潮)设施达标情况及隐患,分析城市主要行洪河道行洪能力,研判山洪、风暴潮等灾害风
3、险。(水利部)(三)城市自然调蓄空间。排查违法违规占用河湖、水库、山塘、蓄滞洪空间和排涝通道等问题;分析河湖、沟塘等天然水系萎缩、被侵占情况,植被、绿地等生态空间自然调蓄渗透功能损失情况,对其进行生态修复、功能完善的可行性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水利部参与)(四)城市排水防涝应急管理能力。摸清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抢险能力、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情况,研判应急预案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排查城市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防汛安全隐患,排查车库、建筑小区地下空间、各类下穿通道、地铁、变配电站、通讯基站、医院、学校、养老院等重点区域或薄弱地区防汛安全隐患及应急抢险装备物资布设情况。加强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推广应用。(住
4、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牵头,交通运输部等参与)二、系统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五)排水管网和泵站建设工程。针对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汛前应加强排水管网的清疏养护。禁止封堵雨水排口,己经封堵的,应抓紧实施清污分流,并在统筹考虑污染防治需要的基础上逐步恢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排水管网排口低于河道行洪水位、存在倒灌风险的地区,采取设置闸门等防倒灌措施。严格限制人为壅高内河水位行为。对存在自排不畅、抽排能力不足的地区,加快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强排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立交桥区、下穿隧道、地铁出入口及场站等区域及周边排涝能力,确保抽排能力匹配、功
5、能完好,减少周边雨水汇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参与)(六)排涝通道工程。优化城市排涝通道及排水管网布局。完善城市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排涝通道,整治排涝通道瓶颈段。强化涉铁路部门和地方的协调,加强与铁路交汇的排水管网、排涝通道工程建设规划、施工和管理的衔接;鼓励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运行维护,同步考虑铁路场站线路等设施的排水防涝需求,确保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体系衔接匹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铁路局参与)(七)雨水源头减排工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采用“渗、滞、
6、蓄、净、用、排”等措施削减雨水源头径流,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建设。在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中,将解决居住社区积水内涝问题作为重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与)(八)城市积水点专项整治工程。定期排查内涝积水点,及时更新积水点清单,区分轻重缓急、影响程度,分类予以消除。系统谋划,制定“一点一策”方案,明确治理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具体工程建设任务,推进系统化治理;暂时难以完成整治的,汛期应采取临时措施,减少积水影响,避免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加快构建城市防洪和排涝统筹体系(九)实施防洪提升工
7、程。立足流域全局统筹课划,依据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加快推进河道堤防、护岸等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优化堤防工程断面设计和结构型式,因地制宜实施堤防建设与河道整治工程,确保能够有效防御相应洪水灾害。根据河流河势、岸坡地质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建设河流护岸工程,合理选取护岸工程结构型式,有效控制河岸坍塌。(水利部)(十)强化内涝风险研判。结合气候变化背景下局地暴雨时空分布变化特征分析,及时修订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和城市防洪排涝有关规划,充分考虑洪涝风险,编制城市内涝风险图。城市新区建设要加强选址论证,合理布局城市功能,严格落实排水防涝设施、调蓄空间、雨水径流和竖向管控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
8、部、中国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实施城市雨洪调蓄利用工程。有条件的城市逐步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扩展城市及周边自然调蓄空间。充分利用城市蓄滞洪空间和雨洪调蓄工程,提高雨水自然积存、就地消纳比例。根据整体蓄排能力提升的要求、低洼点位积水整治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发挥削峰错峰作用。缺水地区应加大雨水收集和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水利部参与)(十二)加强城市竖向设计。对于现状低洼片区,通过构建“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排涝通道,优化调整排水分区,合理规划排涝泵站等设施,综合采取内蓄外排的方式,提升蓄排能力;对于新建地块,合理确定竖向高程,避
9、免无序开发造成局部低洼,形成新的积水点。严格落实流域区域防洪要求,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建设要充分考虑与城市内外河湖之间水位标高和过流能力的衔接,确保防洪安全和排涝顺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水利部参与)(十三)实施洪涝“联排联调”。健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跨省、跨市、城市内的信息共享、协同合作。统筹防洪大局和城市安全,依法依规有序实施城市排涝、河道预降水位,把握好预降水位时机,避免“洪涝叠加”或形成“人造洪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着力完善城市内涝应急处置体系(十四)实施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城市洪涝风险分析评估机制,提升暴雨洪涝预报预警能力,完善
10、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及时修订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综合应急预案以及地铁、下穿式立交桥(隧道)、施工深基坑、地下空间、供水供气生命线工程等和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重点区域专项应急预案,细化和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行动措施,明确极端天气下停工、停产、停学、停运和转移避险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牵头,水利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教育部等参与)(十五)实施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工程。因地制宜对地下空间二次供水、供配电、控制箱等关键设备采取挡水防淹、迁移改造等措施,提高抗灾减灾能力。加强排水应急队伍建设,配备移动泵车、大流量排水抢险车等专业抢险设备,在地下空间出入口、下穿隧
11、道及地铁入口等储备挡水板、沙袋等应急物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参与)(十六)实施基层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对城市供水、供电、地铁、通信等运营单位以及街道、社区、物业等基层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和发动群众,不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开展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时,要依法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杜绝发生坠落、中毒、触电等安全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参与)五、强化实施保障(十七)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城市人民政府排水防涝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相
12、关部门职责分工,将排水防涝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岗位和人员。抓好组织实施,形成汛前部署、汛中主动应对、汛后总结整改的滚动查缺补漏机制。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因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件,要严肃追责问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落实建设项目。各城市在编制城市排水防涝相关规划、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时,应明确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和具体建设项目。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排水防涝体系建设项目列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或重点工程计划,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做到竣工一批、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要严格把控工程质量
13、,优化建设时序安排,统筹防洪排涝、治污、雨水资源利用等工程,实现整体效果最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及时汇总各城市建设项目,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城市的项目库,并做好跟踪和动态更新。各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报送上年度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实施进展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参与)(十九)加强排水防涝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口常管理、运行维护的专业化队伍,因地制宜推行“站、网、河(湖)一体”运营管理模式,鼓励将专业运行维护监管延伸至居住社区“最后一公里”。落实城市
14、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加强对运行维护单位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在排查排水管网等设施的基础上,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行动态更新,逐步实现信息化、账册化、智慧化管理,满足日常管理、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十)加强资金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城市人民政府利用好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城市防洪经费等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城市内涝治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城市排水管网和泵站运行维护资金应纳入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