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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一)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点1 .订立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交易安 全。合同中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 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要一式多份,合同 各方均妥善保存。变更合同内容时,注意留存双方洽谈的电子邮件、 微信截图等。2 .签订合同时明确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 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容易产生纠纷,合同双方均有可能存在维权障 碍。实践中,有部分公司缺少警惕意识,在对方负
2、责人出席签订合同 时,未要求对方公司加盖公章,导致双方对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 是单位产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未要求对方代表出具 授权委托书并签字,一旦加盖的公章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认定带 来难以预见的风险。3 .对员工授权委托的管理。在委托企业员工对外签约时,应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 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 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员工离职后,在 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应向该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 知,明确告知客户该员工已离职,从而防止企业员工离职后仍以公司 名义与客户联系业务,避免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形给企
3、业造成损失。4 .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发生纠纷后,可能存在诉讼过程中无法确定对 方送达地址的情形,不但增加了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也给当事人及 时维权带来了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 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 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根据上述规 定,企业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或事后达成的有关债权、债务结算清理条 款中以及诉前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中,约定发生诉讼后人民法院的 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约 定送达地址后,可以提高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
4、 -XZ. 向O(二)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1 .妥善保管合同履行的有关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送货凭 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以及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 一旦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情况。2 .适时运用不安抗辩权防范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 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并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并且未
5、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 .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一旦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持有异议,应在约定期限内向对 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 诉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应在解除合同 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对合同解 除的异议。4 .守约方应履行法定止损义务。对方当事人违约,守约方也有义务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虽然对方违约,应承担违 约责任,但如果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 的损失也无权要求对方承担。5 .合理运用代位权、撤销权保障债权实现。
6、作为债权人,如果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 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 利除外)。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 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 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债务人 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 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
7、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 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 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6 .关于诉讼时效。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 年;实践中企业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 提起诉讼、仲裁等措施。为保障权利的行使不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在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曾 主张过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或数据电文中务必要有催促尽 快支付拖欠货款、履行义务等内容),此时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 起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