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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线路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防止外力破坏,保证线路安全运行。2、新型器材、设备和新型杆塔必须经试验、鉴定合格后方能试用,在试用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用。3、线路必须具有充足的备用避雷器。避雷器型号必须根据设备类型进行配置,不得混用。4、线路的杆塔上必须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相位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同塔双回、多回线路应有色标。二、线路巡检1、巡视种类(1)定期巡视:矿井主回路、风井线路每月必须沿线巡视2次。雷雨季节每周对35KV、IOKV和6KV线路至少巡检一次。(2)故障巡视:应在发生故障后及时巡视、消缺。(3)特殊巡视:雷雨大风等特殊天气后应及时巡查。2、线路巡视必须配备相应巡视工具。谁巡视谁负责,加大问责力度。(I)输电线路巡视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3、杆塔;b、导线;c、绝缘子;d、横担、金具;e、防雷和接地装置;f、附件及其他装置;g、沿线环境有无影响线路安全因素。(2)对大跨越、多雷区、重污染、覆冰区等特殊区段的线路,应根据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3、输电线路的进出线电缆,必须按规程进行预防性绝缘试验;进行防雷设施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测和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