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情况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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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情况的报告本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司法监督工作,先后多次听取和审议与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提出积极探索司法监督的有效方式,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市人大内司委认真贯彻常委会有关工作要求,结合10月份常委会有关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议题,于9月份针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以下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为拒执罪)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作用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查看材料、调阅卷宗、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和研究,现报告如下:一、打击拒执犯罪的基本情况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是解决执行难问题一项有力的

2、法律举措,是有效震慑失信被执行人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拒执罪对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着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所不具有的强大威慑力,使行为人切身感受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其正面示范效应不仅能震慑被执行人,更有利于重塑司法权威,引导全体公民务必遵法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有鉴于此,市人大内司委高度重视本次调研,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市法院等相关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调研主要分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了解相关规定。全面查看、学习了有关拒执罪的相关法律

3、法规、司法解释及省市有关规定,找准人大专题调研的基本定位,为开展调研做好准备。二是调阅相关案卷。组织市人大代表、刑事法学和法律实务专家及公安局、检察院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共计8人),调阅了我市近两年有关拒执罪的移送、侦查、起诉和判决的60多份案卷,重点从执法思想、工作机制、办案程序、办案标准、办案能力、执法尺度、工作成效以及案件管理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评卷。三是开展座谈交流。专门召开座谈会,由市人大内司委、市法院及各区法院执行工作负责同志、参加阅卷的有关市人大代表、理论和实务专家等,就我市打击拒执犯罪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针对我市法院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建议。(-)关于拒执

4、犯罪的法律规定拒执罪最初规定于1997年的刑法第313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8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和“情节严重”均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明确了单位是否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和共犯问题。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作了扩充解释,并以列举的方式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细化,同时扩充了除被执行人之外的犯罪主体。200

5、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处罚力度。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施行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扩充至八类,同时将拒执罪变更为自诉和公诉并行的罪名。2016年,我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

6、指导意见(试行)。2017年,我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形成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了十二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和追究拒执行为的时间起点,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争议问题给予了正面回应,对法律、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为公检法统一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提供了具体依据。(二)近年来我市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情况为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我市构建了公检法协作办理拒执犯罪的工作机制,提升打击拒执犯罪的效果。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法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召开“三长会议就深入推进打击拒执犯罪活动进行了专门座谈和研究。由

7、公安机关法制、刑侦部门,人民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执行等部门负责人,共同协调解决拒执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分歧和疑难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拒执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具体要求。二是建立内部沟通机制。加强执行局与立案庭的对接协调,提高拒执罪自诉立案效率,确保符合自诉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并移送审判;加强执行局与刑事审判庭的沟通联系和业务探讨,强化刑事审判庭对移送公诉案件的审核把关,提高提起公诉案件的入罪率和判处率。三是建立协作办案机制。2017年初,在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在市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市法院、

8、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多次进行研讨,形成的会议纪要对法院执行部门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接收并审查立案、检察机关接收并审查起诉、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审判案件之间的流程和对接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为三部门各司其职,协作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在公检法的密切配合下,打击拒执犯罪取得了较好成效。2016年,全市法院加大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移送公安审查涉嫌拒执罪案件24件,涉及被执行人34人;当事人自诉拒执罪4件,涉及被执行人4人。通过公诉依法判决2件拒执罪案件,2名被执行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通过自诉判决1件拒执罪案件,1名被执行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2017年以来,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共同努力下

9、,全市打击拒执犯罪在2016年的基础上取得新突破。19月,全市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75件,公安机关立案20件,其中2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已撤销案件,1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取保候审,13件处于刑事侦查阶段,1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4件(4人)已判处承担刑事责任。鼓楼法院在对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庭审宣判当天,邀请多家媒体予以报道,并组织一批失信被执行人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多名被执行人受到法制教育,主动筹钱还款。六合法院为扩大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宣判的震慑效果,营造打击拒执犯罪的舆论氛围,在对被告人当庭宣判前,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对44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上门实施拘传,最终拘传到15人

10、,并带至开庭现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当庭宣判让在场的被拘传失信被执行人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法院惩治拒执行为的决心,所有被执行人都打电话联系亲友筹措钱款,其中有3名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还款手续。对于其余12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六合法院当场实施15天的司法拘留。二、当前打击拒执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先进地区相比,我市拒执罪办理工作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从全市法院近年来执行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和最终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来看,存在移送公安审查数量少、刑事立案侦查少、入罪判刑人数少、判处刑罚比例低的“三少一低”

11、状况,拒执罪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刑罚威慑效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一是移送审查数量少。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数为53362件,移送公安审查的涉嫌拒执犯罪案件数量为24件,占比为0.045%。2017年19月,全市法院受理执行实施案件数为48980件,移送公安审查的涉嫌拒执犯罪案件数量为75件,占比为0.15%o二是刑事立案侦查少。2016年,全市法院移送公安审查的涉嫌拒执罪的24件案件中,公安对其中8件予以立案侦查;2017年19月,全市法院移送的75件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20件,法院移送至公安后刑事立案的比例偏低。三是判刑数量少。2016年,全市法院判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仅3件(3

12、人);2017年1月至9月,全市法院判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仅4件(4人),这一数量低于省内13个市的平均数。四是判刑比例低。判刑案件数量与移送审查案件数量之比相对较低。2016年,移送审查24件,判刑2件,判刑比例为8.33%;刑比年1月至今,移送审查75件,判刑4件,判刑比例为5.33%o即便考虑到因流程原因一些案件仍处于刑事追诉过程中的因素,判刑比例也相对较低。(二)原因分析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公诉模式下,刑法有关拒执罪规定的有效实施,取决于公检法三部门司法责任的共同落实。简单、片面地将惩治拒执犯罪视为某一部门的工作,客观上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另外,部分司法人员缺少刑事办案

13、思维,对拒执罪的客体理解不到位,没有认识到拒执行为妨害了正常司法秩序,拒执罪背后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的权威。由于认识不到位,一方面降低了拒执罪的适用率,使很多“老赖”因逃避了法律的惩罚而更加猖狂。另一方面也违背了拒执罪遏制逃避、抗拒执行的功能,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淡化了拒执罪的惩教功能。二是工作措施还不够有力。从工作层面上讲,相比普通民事案件或者司法强制措施,拒执罪不仅启动程序复杂,门槛高,还需要准备更详细的证据材料。当前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案件数量多,办案期限紧,工作压力大。一旦需要对拒执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执行人员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准备移送材料,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却

14、见效慢成果少。另外,部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主动调查取证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在发现和收集证据方面,还需要转变办案思维。从管理层面上讲,追究拒执罪案件数尚未纳入司法机关业绩评价考核范畴,考评激励机制还未建立,司法人员缺乏追究拒执人员刑事责任的内在动力。开展办理拒执罪案件业务培训还显不足,部分司法人员办案能力还不适应,在执行环节和侦查环节上体现为办案尺度不够一致、移送材料不够规范、证据固定不够完善等情况。三是执法标准还不够统一。拒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然而,在司法适用中,如何把握“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对立案标准、证明标准的要求和理解不同。一方面,法院移送

15、标准过高,执行部门往往以“定罪”标准,而不是以“涉嫌犯罪”标准向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案件。移送程序也较为复杂,执行部门需要将执行案件先报刑事审判部门审查,经过刑事审判部门审批才能移送。另一方面,公安立案标准严,不是先立案侦查,而是先审查材料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才决定是否立案。四是协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拒执罪判刑案件数量与移送审查案件数量之比相对较低,表明法院移送审查的案件很多未能有效进入刑事立案、公诉和审判流程,一些案件移送后长期未能得到侦办,有的案件最后不了了之,反映了法院内部以及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方面的协调配合不够充分,沟通会商机制还未有效实施。另外,案件管理还不够科学,对证据收

16、集、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缺少统一规范;内部移送、审批程序繁琐,部门间流转不畅影响了办案效率。就法院内部而言,执行部门与刑事部门在犯罪的认定上存在一定分歧。在公诉模式下,拒执案件的立案材料来源于法院执行部门移送,在拒执案件审判中,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对一些案件是否构成拒执罪产生分歧。就公安机关而言,公安机关的主要精力放在办理盗窃、抢夺、诈骗、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毒品犯罪等八类案件上,而拒执犯罪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关注度相对较低,投入力量也相对较少。就检察机关而言,检察机关基于公诉职能定位,与公安机关在办理拒执犯罪的认识上也会存在一定差异,需要在实践中强化沟通协作和加强立案监督。三、进一步加大追究拒执罪力度的建议针对当前拒执罪案件办理的实际状况,建议我市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打击拒执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不断加大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打击合力,充分发挥刑事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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