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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为了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 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建 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医药购销 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一、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 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 经营产品的本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 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 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
2、度,是加强医疗机构管 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行为,制止非 法交易、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业内部规范。二、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判定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 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 为并作出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对相关人 员因在
3、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 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信息收集、登记和公布程序(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行贿人、受 贿人基本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办法:卫生主管部门通 过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 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 果,及时、准确掌握有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单位或其代理人信 息。(S)卫生主管部门要对外公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不良记录单位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 贿赂不良记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
4、品、医疗器械、医用 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向医疗机构 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行贿的,有权 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 实。四、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应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公布,即生效。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 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各医疗卫生单位在两年内均不得以任何 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五、对违纪违法医疗卫生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 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在医疗卫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