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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疗纠纷经济责任认定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增强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对医疗 纠纷责任人、责任科室起到警示作用,结合我院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各类医疗投诉 和纠纷,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认定的经济责任范围包括:赔 偿费用、补偿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减免医疗费 及欠费和由于投诉或纠纷导致的其它费用。第四条责任人的经济承担额度:其标准为损失 总金额的25%,情节恶劣者可追加至100%;情节较轻 或有不可抗拒因素者可适当减轻承担额度。第五条 管理者的经济承担额度:责任科主任或 护士长(存在护理缺陷)标准为责任人承担额度的20%; 主管院长标准为科主任承担额度的1
2、0%;院长标准为 科主任承担额度的5%o第六条 当责任人即为管理者时,合并计算责任 人和管理者应承担额度。第七条责任人、责任科室为多个时,经济承担 额度总比例不变,按事件中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摊。第八条 责任人不明者,其经济应承担额度由科 室负责。第九条 可减免经济承担额度的情形:个人承担 金额超过其当年第一个月应发工资的12倍者,超出部分可减免;但责任认定属情节严重者,不在此范围。第十条 扣款方式: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分次 扣除,期限为1年,如每月扣款比例超过工资单中应 发数的70%者,可适当延长扣款期限;科室承担部分 从科室奖金中扣除,当月未扣完者计入下月,扣完为 止。第十一条实习、进修医师发生医疗纠纷赔偿,经 济赔偿由带教老师或所在科室承担。公派外出会诊发 生医疗纠纷赔偿参照本规定执行。擅自外出行医发生 医疗纠纷者,一切责任自负,医院另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责任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大小及经济承 担额度由院内“医疗争议责任认定小组”认定。第十三条由责任人、责任科室自行协商解决者, 不属本规定范围。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最终解释权归医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