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液块可可粉和可可脂等可可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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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可液块、可可粉和可可脂等可可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细则11适用范围适用于可可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可可液块、可可粉和可可脂。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1.2 产品种类可可制品包括可可液块、可可粉和可可脂。可可制品是指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可可液块是以可可仁为原料,经碱化(或不碱化)、研磨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可可粉是可可饼块经粉化制成的产品。可可脂是以纯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筛选、焙炒、脱壳、磨浆、机榨等工艺制成的产品。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可可制

2、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生产企业规模以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可可制品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50001000且V500010001.4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

3、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5009.11食品中总碑及无机伸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512粮油检验粮食中粗脂肪含量测定GB/T20705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GB/T20706可可粉GB/T20707可可脂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5 抽样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1.5.2 抽样

4、方法、基数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O2014年7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kg)随机抽取2个包装,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各为1/2;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不少于4个包装),其中3/4为

5、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2014年7月1日(含)以后生产的产品:大包装产品(净含量N5kg)随机抽取8个大包装产品,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装出一个不少于250g的小包装样品(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抽样人员若进入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环境下分装”等类似文字,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所抽样品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同时抽取空包装袋2件,分别封存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

6、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1.5.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

7、,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1.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可可制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1.6 检验要求16.1检验项目1.7 品检验项目见表2。表2可可制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可可脂bGB/T20705GB/T20706GB/T5512GB/T20705GB/T207062铅GB2762GB5009

8、.12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3总碑GB2762GB/T5009.114菌落总数bGB/T20705GB/T20706GB4789.25大肠菌群bGB/T20705GB/T20706GB/T4789.3-20036致病菌CGB/T20705GB/T20706GB29921GB4789.4GB4789.5GB4789.107霉菌bGB/T20705GB/T20706GB4789.158酵母bGB/T20705GB/T20706GB4789.15注:a.序号1-8为抽检项目。b.可可粉、可可液块需检测项目。c.2014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检验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

9、球菌),依据GB/T20705、GBZT20706检测并判定;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的产品检验,依据GB29921检测并判定。162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1.6.2.1 抽样人员确定同一批次产品时,应重点关注所抽可可制品组成是否一致、最小包装的外包装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同一批次产品。1.6.2.2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1.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7.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1.7.2 检验的项目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GBXXXX-XXXXXX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8 异议处理复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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