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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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吉林省三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经济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医院管理中的作用,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院长分管医院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医院的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第三条总会计师依法对院长负责,院长应当支持

2、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第四条设置总会计师的医院,在院行政领导成员中,原则上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所属(管)三级公立医院必须按照本办法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公立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总会计师的设置条件、职责、权限和任免、奖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或举办部门依法对总会计师设置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第七条总会计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实守信。(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决策能力。(三)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财经法

3、律法规、政策制度,现代管理知识以及卫生计生行业的制度和业务,全面掌握财务、会计、金融、税收、物价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四)取得中、高级会计师业务职称任职资格,原则上在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担任正职至少三年。担任省属(管)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需取得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三年以上。(五)在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主管部门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不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及年限限制;已参加或正参加国家及省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经济管理领军人才培养的专业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三章总会计师职责第八条总会计师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

4、制度,依法保护国家财产。第九条总会计师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具体工作:(一)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会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二)制定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医院内部控制制度。(三)科学合理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定资金使用方案、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四)实行成本核算,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努力降低消耗,节约费用。(五)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六)开展医院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制定财务风险预警方案、应对策略。

5、(七)组织实施会计监督。(A)积极开展财务信息化建设。(九)协助院长对医院其他问题作出决策,承办院长交办其他工作。第四章总会计师权限第十条总会计师对医院重大经济事项有表决权,对重大财务收支有审批权,对会计人员配备有业务考核和人事建议权。第十一条总会计师权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有权组织医院各职能部门及直属基层单位、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二)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财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由总会计师报院长批准。(三)签署医院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财务工作报告、月(季)度会计报表。

6、涉及医院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协议在医院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四)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发展战略表决权,在院长授权下组织实施医院的对外投融资计划及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资产管理工作。(五)对医院财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须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六)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组织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第四章总会计师任免与奖惩第十二条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先由医院根据任职条件提出拟任人选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

7、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任命或者聘任。医院领导职数有空余,医院内部有符合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的人选的,优先从本院选拔任命;医院内部没有符合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的人选的,应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在系统内从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拔;系统内没有符合总会计师任职条件人选的,可由财政部门推荐或采取向社会招聘的办法。医院领导职数没有空余,但现有副职中有符合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的,应按本办法转任总会计师。医院领导职数没有空余或者短期内难以落实职数的,也应按照上述原则积极选拔聘任总会计师,其工资福利待遇比照单位副职执行,赋予其总会计师的相应的职责权限,列席院党委会,参与院重大经济问题分析与决策。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委

8、(局)、中医药局将定期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十四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控制费用,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第十五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方

9、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二)对偷税漏税,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总会计师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医院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吉林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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