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_ 双随机一公开 _ 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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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市 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号) 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 办发C20162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模式,是指省厅在依法实施职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 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

2、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 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方式。上级部门对随机抽查工作有特殊或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 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第四条省厅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及单位,负责制定本级抽查事项清单,明 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抽查事项主管 业务处室负责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明确抽查比例、抽查 频次和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并将抽查过程、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省厅负责监督检查的市场主体,由

3、省厅实施检查,抽查事项自业务处室具体 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机构或市场主体所在的市(州)、县(市、区) 国土部门进行检查第五条省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操作和实现。第二章抽查类型和内容第六条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省厅按照确的地取比例,从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 随机抽取确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 定。第七条省厅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 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

4、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并及时 向社会进行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 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2018年始应当对省厅行政法事项实现全面 覆盖。第三章名单抽取和派发第九条省厅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 林)。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由省厅负责通过国家企业言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随机抽取;必要时可直接委托下级国土部门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省厅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统(吉林)随 机抽取。第十条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

5、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二)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第十一条省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自行建立本部门的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 予动态调整。检查人员名单由省厅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 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第十二条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每次按不低于该抽查事项涉及市 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具体比例由省厅或委托实施检查的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由省厅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对风险 较高、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

6、应当实施重点抽查。第十三条省厅抽查事项主管处室依据职责,按照清单规定事项组织开展抽 查工作。在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省厅机关纪委应当全程参与监督,也可根据 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抽取名单的承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第四章检查实施第十四条承担检查职责的处室应当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 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证完成抽查任务。第十五条省厅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核查、网络监 测等方式;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 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省厅对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

7、书 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六条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后15个工作 日内对被检查市场主体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或公示送达等送达方式。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 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 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 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五章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依法提 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省厅主要

8、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抽查事项主管处室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依法应进行相 应处理的,将情况移交省厅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局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第六章督查考核第二十条省厅抽查事项主管处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对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国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 作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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