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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2022年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方案为保证我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科学、规 范、有序进行,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 办法(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川卫规(2018) 3号)有关要求,制定我省 2022年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方案。一、招收原则(一)统筹调配。省卫生健康委统筹确定招收条件和招收时间。各市(州)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需求组织药学人员参加培 训。(二)公开公平。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省卫生健康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采取适宜方式向全社会公 布招收简章。各培训基地须通过网络
2、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基 地招收简章和录取结果,招收简章应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期间 待遇发放标准、培训招收计划、报名申请条件与程序安排、 社会人劳动合同签订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三)双向选择。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自愿选择培训基地报名,按照 培训基地规定提交有关报名材料,培训基地择优录取。参照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 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 12号)精神,对面向社会招收 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依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与其签订劳 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 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培训基地招收外单位委托培训的 学员,须与委托单位、学员签订三方培训
3、协议,明确三方权 利和义务。二、招收计划培训基地根据基地容量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上报本 基地2022年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计划至四川省药师规范化 培训网(httpysgp. scyx. org. cn: 8088)o 各培训基地招 收计划不得超过基地剩余容量,剩余容量可登陆网站查询。 为稳定和扩大就业,各培训基地招收计划在不超过容量范围 内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招收数。三、招收对象应、往届毕业的具备全日制药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的药事服务人员。其中,成都市区域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在 蓉国家委驻川、委直医疗机构)2016年及以后新入职,并与 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具备全日制药学类专
4、业大 专及以上学历的药事服务人员,2016年起须全部参加药师规 范化培训。四、招收程序(一)公布信息。5月,省毕教办统一向社会公布2022年招收简章,开放 全省招收网站。培训基地同步在四川省药师规范化培训网站 上发布本基地招收计划,并通过医院网站等其他形式向社会 公布招收信息。(二)招收录取。培训基地自主招收,培训对象按培训基地要求报名。培 训基地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采取适当方式择优确定拟录 取对象,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适宜形式对拟录取对象名单进行 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 向拟录取对象发放录取通知。拟录取对象接到通知后1周内 进行录取确认,逾期不确认者,取消该次录取
5、资格。培训对象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 报到,报到时间不得早于7月1日,不得晚于7月25日。 对录取后未经培训基地同意不报到者,取消本年度培训资格, 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三)学籍注册。2022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学籍注册工作 继续实行网上注册,由培训基地统一将培训对象名单于8月 15日前通过招收平台上报至省毕教办进行注册。未经学籍注 册的,不能取得培训学籍,不得参加结业考核。全部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毕教办于9月30日前将本年 度实际招收学员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五、其他要求(一)凡不能为社会化培训对象办理社会保险的培训基 地,不得
6、开展社会人培训对象招收工作。(二)培训对象身份为本培训基地已录(聘)用的,其 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按聘用(劳动)合同执行。(S)培训对象身份为其他医疗机构委托培训的,其培 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其他收入及福利待遇 按委派机构与培训基地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到原单位工作,培训 基地不得留用。(四)培训对象身份为“社会人”的,培训基地为其购 买工伤保险、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义 务,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其培训 期间由培训基地承担全部补助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培 训基地视其学历层次等因素,保障其培训期间现金性收入 (不含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不低于3万元/年。(五)培训基地要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 训标准(试行)及其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实施培训。(六)各培训基地要加强宣传,鼓励药师报名参加药师 规范化培训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