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节(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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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节目录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规则14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5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2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6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2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7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根据国家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国卫办医发 (2016) 2号)、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 试点的通知(川卫办发

2、(2016) 158号)、四川省护士规范化 培训标准(试行)、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护士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 分。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能够掌握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基础理 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沟通交流 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所需的专业照顾、病 情观察、协助治疗、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等护理服务 能力;增强人文关怀和责任意识,能够独立、规范地为患者提供 护理服务。第三条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招收对象为应、往届毕业的全日 制护理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或护士执 业

3、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护士。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护士规范化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 挥四川省护理学会及有关单位优势和作用。第五条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 会,负责全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负责制订 全省培训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 指导监督,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第六条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全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 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和指导,贯彻落实国家 及省有关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方针、政策、决议,组织开展护士规 范化

4、培训各项工作;(二)负责制订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基地管理、招收 管理、考核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细则等制度、标准和规范,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三)负责组织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及动态管理。组织培训 基地开展培训招收工作,对全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评估和质量监控,公布相关信息;(四)建立全省护士规范化培训考核体系,组织护士规范化 培训结业考核并进行检查指导;(五)负责省级护士规范化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网站建设、维 护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全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数据汇总上报;(六)负责指导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小组工作;(七)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

5、的其他任务。第七条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小组在省毕教办的指导 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 管理办法等方案建议;(二)负责开展培训基地管理人员及师资的培训;(三)负责结业考核的命题;(四)接受省毕教办的委派,定期到培训基地对护士规范化 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和督导;(五)参与省毕教办组织的护士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的讨论 与调研。第八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护士规范化培训 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培训基地申报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本地区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招收和审核;(三)负责培训实施

6、过程的监管与督导;(四)负责协助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考务工作;(五)负责完成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与培训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成立护士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 基地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第一 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全面参 与的协调领导机制。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培训招收、 实施、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 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培训管理相关制度,提供有利条件保障基 地建设。第十条各临床科室应成立培训工作小组,配备专兼职培训 管理人员

7、,在指导委员会的统筹管理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负 责本专业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 教和管理职能,完成培训任务。第三章培训基地管理第十一条培训基地是承担护士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 构,原则上三级综合医院可单独申报培训基地,对于个别专业科 室薄弱或缺如的三级专科医院,可联合区域内符合条件的1家三 级综合医院作为协同医院共同申报培训基地。省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培训需求状况以及各地培训能力,统筹规 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达到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 准(试行)要求。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认定部分优秀的培 训基地作为指定的接收委托和社会化招收

8、的培训基地,其余培训 基地只开展院内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具备满足培训需求,数量充足,年龄、 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师资队伍。同时,培 训基地应提供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持续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 养及能力。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须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 和培训补助,社会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由培 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明确三方 权利和义务。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称“社会人”)由 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社会 人的人事档案统一交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

9、中心或属地人 才交流中心代管,或由本人委托有关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管理。培训结束后社会人自行择业。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按照护士条例相关规定,协助符合 条件的培训对象办理执业注册。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新入职护 士培训大纲(试行)和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 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培训大纲、 教学计划、考核办法和纪律管理等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实施。建 立培训效果评价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 训质量。第十八条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周期4年。培训基地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申请,省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后

10、予以再认定。第四章培训招收第十九条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由省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统筹规划,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培训 基地具体实施。第二十条培训基地每年应将新招收的学员名单报所在市 (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并 审核学员资质后将本地区学员名单统一上报至省毕教办进行学 籍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第二十一条护士规范化培训学籍注册工作实行网上操作方 式,由培训基地统一将培训对象名单于每年8月15日前通过招 收平台上报;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培训基 地培训对象名单,并于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培训对象名单统一 上报至省

11、毕教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国家卫 生健康委员会驻川培训基地培训对象名单由省毕教办负责审核。 全部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毕教办于9月30日前将本年度实际招 收培训对象情况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 或培训报名后确定未通过本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取消其当 年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 等情节严重者,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护士规范化培训。第五章培训实施第二十三条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掌 握临床护理理论与操作技能、具备独立规范执业能力为主的系统 化培训。培训基地负责培训档案资料的留存

12、与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培训年限为2年。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要求完 成培训计划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2年。顺延期 间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二十五条培训以定期轮转不同专业科室为主,采取理论 知识培训和临床实践能力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培训方法可采用课 题讲授、小组讨论、临床查房、操作示教、情景模拟、个案护理 等。第二十六条 培训基地按照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标准(试 行)要求,对培训对象实施包括临床护理工作基础知识、基础 理论和基本技能;职业道德素养、沟通交流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和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所需的专业照顾、病情观察、协助治疗、 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等护理服务能力;人文关怀和责 任意

13、识等方面的培训I,并将培训记录及时、客观、详细记载入四 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登记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 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与三级综合医院协同开展培训的三级专科医 院,应合理制订学员赴协同医院进行培训的轮转计划,明确轮转 培训的专业科室和轮转培训起止日期。学员轮转培训期间,教务 工作仍由专科医院相关部门负责,教学工作由综合医院负责。第二十八条培训实施与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培训基地应 加强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注重教学质量效果评价 与持续改进,强化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应注重本地区培训基地的培训过程管理和监控,定期开展质 量检查、评价与反馈。省毕教办

14、委派培训工作专家小组成员定期 或不定期到培训基地医院对护士规范化培训质量进行督导和指 导。第六章培训师资管理第二十九条护士规范化培训的师资(以下简称“培训师资”) 包括教学师资和管理师资。培训师资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师资 培训并取得师资合格证书。第三十条从事理论授课的教学师资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副主任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专业教学年限23年。从 事临床带教的教学师资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3年以上临床带教经验。管 理师资应从事相关专业教学管理工作2年或以上。第三十一条省毕教办委派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小组 负责开展师资培训,参训人员由培训

15、基地选送。培训后考核合格 者,由省毕教办颁发师资合格证书。第三十二条培训基地应制订培训师资管理制度,实行教学 双向评价。培训基地对培训师资的个人素养、教学能力和教学管 理工作效果进行年度考评,培训对象在出科考核后对师资进行满 意度评价。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双向评价结果作为师 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绩效奖励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七章培训考核与颁证第三十三条 护士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 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结业考 核包括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由省毕 教办统一规划,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并实施,各市 (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6、协助开展结业考核的考务工作,省毕教 办及培训工作专家小组负责全省巡视、督导与抽查。第三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建立完善的过程考核实施方案,着 重对学员的综合素质进行考评,主要包括临床实践能力、临床基 础知识、医德医风、职业素养、人文关怀、沟通技巧等。过程考 核包括科室考评和年度考核。基础培训和各个专科轮转培训结束 后由科室进行考评,完成年度培训后,培训基地负责护士规范化 培训的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年度考核。第三十五条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完成培训计划且通过过 程考核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 核,培训基地须对其培训计划完成情况以及过程考核结果进行审 核。具备参加结业考核资格的人员,由培训基地上报至基地所在 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市(州)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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