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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切 实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 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 (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 称“培训基地”)是经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各级 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药学理论知识和药学 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工作的医疗机构药师的规 范化培训场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 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 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认定和监 督
2、管理培训基地。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组织培训基地及其专业 基地的审核、认定、评估及动态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机 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监 督,成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 员会,全面负责本培训基地建设、培训实施和管理。指导委 员会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 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药学部(药剂科)全面参与的协 调领导机制。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培训招收、 实施、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教育
3、培训管理职能部门配 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培训管理相关制度,提供有利条 件保障基地建设。培训基地的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下达的文件精神,将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培训计 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 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二)负责建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机构,组 建管理人员队伍;(三)负责遴选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建立师 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四)负责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建立培 训对象管理档案,承担培训对象日常管理;(五
4、)负责组织并监督按照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内 容及标准开展培训;(六)负责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监控,组织实 施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协助完成结业考核;(七)负责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人员、师资的 培训工作;(A)负责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 福利待遇;(九)负责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十)完成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 培训基地药剂科(药学部)应成立医疗机构药师 规范化培训工作小组,药学部(药剂科)主任担任组长,成 员由各专业组长、专家及秘书组成,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 员。其职责是:(一)统筹协调安排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制 定
5、培训对象的轮转计划、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二)负责制订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和保障措施;(三)负责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师资遴选、培训、 考核及动态管理;(四)负责组织培训对象的入科教育、日常带教、理论 培训等相关培训工作;(五)负责组织完成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日 常考核、出科考核;协助完成培训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六)负责建立本专业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管 理档案,整理汇总并上报相关数据;(七)完成医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基地认定第八条 培训基地认定按照申报、形式审查、实地评审、 结果公示的步骤进行。第九条申报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应达到 四川省医疗
6、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要求。第十条 培训基地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不 含中医),包括在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驻川、委直和成都市 直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此区域内个别专业科室薄弱或缺如 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可联合区域内符合条件的1家三级综 合医院作为协同医院共同申报培训基地,协同单位不得超过 三家。其他市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可自愿申请试点。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省毕教办提交书面申请并 按规定上报材料。第十二条省毕教办依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 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评审, 并核定培训规模。第十三条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由省毕教办采取适 宜方式公示1周。
7、对评审结果持不同意见的,可在公示期限 内向省毕教办提出复查申请和依据。第四章基地建设第十四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须将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 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门预算, 用于基地条件建设和培训所需其他支出。第十五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落实专门职能管理部门 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 职责明确。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建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 规章制度并规范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 保培训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培训管理制度(组织管理、 基地管理、协同单位管理、学员管理等)、岗前培训制度、培 训保障制度(待遇、住宿、经费保障、人事档案、教学
8、设施 保障等)、指导教师管理考核制度、教学评估制度、基地考核 制度、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等。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应制订培训师资管理制度,建立数 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师资队伍。培训基地对培训师资的 个人素养、教学能力和教学管理工作效果进行年度考评,培 训对象在出科考核后对师资进行满意度评价。培训基地所在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双向评价结果作为师资评优评先、晋职晋 级、绩效奖励等方面的参考依据。每名指导教师同时带教的 培训对象不超过2名。第十八条培训基地需依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 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完善临床和辅助科室设置,配置药 师规范化培训所需
9、的设施设备。第五章协同单位管理第十九条协同单位接受培训基地统一管理,实行统一 招收注册、统一培训计划、统一教学管理、统一考试考核。 协同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培训质量。(一)由培训基地牵头与协同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 其中学员在协同单位完成培训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二)培训基地须对协同单位指导教师教学活动给予指 导,提高指导老师的带教能力;(三)培训基地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对协同单位培 训学员的过程考核进行管理;(四)培训基地定期对协同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召 开工作会议,解决培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 理,周期3年。培训基地在本周
10、期结束前1年提出申请,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后予以再认定。省毕教办组织对 培训基地实施年度督导。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基地,视情节轻重 予以减小培训规模、通报批评、暂停培训资格、取消基地资 格的处理。(一)基地管理混乱,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擅自 扩大培训招收规模的;(二)基地未按照招收条件招收学员,导致学员无法注 册和参加结业考核的;(三)基地未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标 准(试行)要求开展过程考核,随意减少培训学员的培训时 间或培训内容的;(四)培训质量达不到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 训标准(试行)要求的;(五)编造虚假培训记录、出具虚假考试考核成绩及有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六)培训学员对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有投诉,经核查 属实且情况严重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培训要求和规定,对培训工作造成 严重影响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受到通报批评或暂停培训资格的基地,未 能在限期内整改的,取消基地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二十三条对管理规范、质量优良、有特色创新的培训 基地予以表彰,评定示范基地,发挥引领作用。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有申请撤销培训基地资格的权利。 培训基地应当在培训周期结束前1年向省毕教办提出撤销基 地资格的申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