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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做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保障中心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一、固定资产管理凡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一)购置固定资产,各科室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购置固定资产由拟采购科室提交申请交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工程的要实行政府采购。(二)购置的固定资产需按原始发票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验收入库,登记固
2、定资产卡片。使用时办理领发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未经验收的固定资产发票,财务室有权拒绝报销。(S)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科室自行管理,集体使用的由科室负责人管理,个人使用的由个人管理。各种车辆、计算机、打印设备、电话机、照像设备、摄像设备、水电设备以及专用检验设备分别由操作和使用者负责管理。各科室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由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清查核对。会议室、库房内的固定资产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固定资产的编号和标记,不得将固定资产随意搬出办公楼或对外转借、租赁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也不得将固定资产随意拿回自己家中使用。
3、(五)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提高管理水平,经常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中心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时查找原因,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处理。(六)干部职工人事变动时,应主动交清公用物资,由其上级领导签署意见,人事、财务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不予办理。(七)固定资产的出租和出借中心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A)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核销1、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
4、的原则,并向上级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2、中心处置固定资产,应当分级上报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参照城北财字(2023)145号关于印发城北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资产处置后应当根据相关批复,及时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九)固定资产收入管理中心取得的固定资产相关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货币资金管理货币资金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
5、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各科室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三、其他资产管理(一)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含印刷品、小型电子设备、耗材等)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计划并报中心领导结合经费情况审批后购买(供货商家需在区财政定点商家内进行选择)。购置坚持以需定购的原则,要货比三家,严格挑选,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二)零星办公用品原则上每季度采购一次,由办公室派专人采购,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财务进行报销。(S)办公用品坚持先入库后发放的管理程序。发放时需按计划审批发放,既保证工作需要,又要精打细算,节约使用,防止浪费。(四)各科室需对本部门使用和存放的办公用品进行合理配置,随用随购,防止变质失效,并保证存放安全。四、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