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信访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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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信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访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妥善处理广大师生、群众的来信来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XX第431号)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教办20XX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育信访事项,是指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访等方式,向学校各级党政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处理的事项。第三条信访工作是了解学校各项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批评、建

2、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第四条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将信访问题简单上交,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重点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要亲自推动解决。第二章信访人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

3、访等方式,向学校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教职员工、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第七条信访人对下列事项,可以向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建议;(二)对学校党政职能部门、附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S)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可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解决的行为的反映;(四)其他信访事项。第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或相关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信访。需要向学校党政领导走访的,须提前与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联系并预约,由信访工作办公室视具体情况

4、进行安排。第九条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方式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走访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第十条信访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信访活动,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等;(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5、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信访人如发生以上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反应的情况的真实性承担相关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二条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学校办公室主管信访工作,并设立信访工作办公室,指导协调信访工作,受理信访问题。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信访工作。第十三条校属各单位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明确一名党政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本单位的信访问题、

6、接待群众来访,协助处理好学校其他部门转来的信访问题。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S)接待文明热情,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四)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人(单位);(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七)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7、应主动回避。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十五条信访工作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向有关部门转办;属于几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领导牵头,重点责任单位包案处理。第十六条积极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的信访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劝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反映,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防止矛盾激化。第十七条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

8、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完善信访事项退出机制,对已终结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受理、不交办、不通报。凡涉及校外单位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第十八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传阅、领导批示、办理结果及回复等程序,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信访事项视具体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研究处理;(二)对应当由上级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报

9、送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S)对应当由学校或校内单位处理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应当直接处理或组织、督促校内相关单位处理;(四)对应当由校外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转交相关单位。第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对学校党政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一般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校信访工作办公室;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应事先向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第二十条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问题,是合理要求、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信访人要求合理,但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法规;对于要求不

10、合理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第二十一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原承办单位或学校申请复查,学校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答复;经复查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和学校不再处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发现下属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责成下属单位重新处理。第二十三条对违法信访行为依法处置。对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第二十四条对于精神不正常或行为举止异常

11、的信访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可通过学校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依法进行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校医院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信访初访工作,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基层。要做到有访即接,有信必回,不上交矛盾,不扩大事态,不推诿扯皮,最大限度地减少越级访、重复访和集体访。第二十六条发生越级集体上访事件时,所涉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避免信访人在现场聚集滞留。第二十七条各级党政领导在获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及

12、时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并立即报告上级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条学校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机会,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信访事项又不说明理由的;(S)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学校此前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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