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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小学学生管理制度第一条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生享有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小学生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第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每学期获得学业成绩单;(三)对学校给予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条学生应
2、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S)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第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为每个孩子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库。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
3、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免试、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和监护人进行积极沟通。第六条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大、中、小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民主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鼓励教职工、校友捐助帮扶,引导学生间相互帮助。(六)制定实验小学学生奖励条例,对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