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定密解密工作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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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财政局定密解密工作制度2篇X市财政局定密解密工作制度范文(1)第一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 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 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财政局 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密工作要遵循主体合法、定密有据、程序规范、 操作及时,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合法利 用的原则。第三条度所称的“定密”是指依照保密法实施办 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 知悉范围,作出标志以及变更、解密或公开的一项保密管理 工作。第四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机关的定密工作,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审定产生的国家秘密定密事项一

2、览表;(二)制定、修订机关定密工作管理制度;(三)组织定密工作相关法规制度的教育培训;(四)监督定密工作的有效运行。第五条密责任人由主要领导担任在业务上接受保密局的 指导和监督。定密责任人经授权后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调整本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定密事项一 览表;(二)审核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 物品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查验相关载体的标志情 况;(三)审核机关单位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 他物品的变更事项和解密事项;(四)对机关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定密工作进行业务指 导和督促检查;(五)接受保密局对定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密工作内容和程序。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

3、密 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以及 变更、解密或公开等内容。(一)确定秘密等级(二)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方法L对能够预见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根据国家秘密 产生至解密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或者根据某事件发生、截 止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2.对无法预见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 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的规定确定保 密期限。(三)确定知悉范围。按照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 需要”的原则,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符合知悉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条件;二是因工作需 要必须知悉该国家秘密事项。(四)标识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

4、后必须在其相 应载体的明显部位作出专用标志。国家秘密的专用标志由 “密级”、”、“保密期限”三个部分组合而成(如 “机密年”)。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者可能对外提 供、公开相关信息的国家秘密文本,还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 信息的具体部位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或者文字说明。含有若干 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应当按其中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 和最小知悉范围在载体首页作出标志。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 的计算机等各类存储载体,应当按照准予存储国家秘密的最 高密级在计算机等存储载体上作出密级标志,并在其存储、 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上作出相应的密级标识,并且 不能与正文分离。(五)变更国家秘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5、可以向定 密责任人提议变更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知悉范围 和保密期限,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提议进行审查,提出变更意 见,也可以根据保密范围的调整,提出变更国家秘密的 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意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后实施。(六)解密或公开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不 需要继续保密的,视为自行解密;需要继续保密的,应提前 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或单位。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未满, 因情况变化符合以下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前解密,并通知知 悉范围内的人员或单位:一是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 和利益的;二是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七)保密期满提醒。市财政局保密员(文书)应根据 年

6、度我局涉密文件印制登记情况及时提醒定密责任人, 对我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财政工作信息等列出 解密目录,进行解密审查,报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 生效方可公开。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密的,公 开前应当经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 擅自公开。第七条定密工作的监督。因漏定、错定国家秘密事项而 直接导致发生泄密事件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人 员的违规责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X市财政局定密解密工作制度范文(2)第一条加强我局定密解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 我局实际制定本

7、制度。第二条密和解密工作要遵循依法操作、准确界定、严格 管理、有序运行、责任清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 利用信息资源的原则。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定密和解密工作的管理。第四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涉密信息审核人 员负责局机关定密和解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人员在局保 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 接受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局审核人员经局领导正式授权后 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局机关产生 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 解密工作;(三)负责审核、确定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 料的密级、

8、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四)负责变更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 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五)负责局机关信息公开、信息提供、信息上网的保 密保障工作;(六)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 项的处理工作。第五条 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家秘 密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 项内容。(一)确定秘密等级。局审核人员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 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国家保 密局其他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为依据,及时确定和调整局 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生效;各科室负责人按照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

9、密事项 一览表确定本科室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和密级;以局名义 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由拟稿科室负责人初定密级后报局审 核人员审核,并填写国家秘密定密解密审核登记表。对 泄密事件中涉密内容的鉴定工作由局审核人员组织实施,其 鉴定意见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二)确定保密期。保密期限有两种方法确定:1、对能 够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根据国家秘密产生时 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根据某事件发生、截至 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2、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 密,可以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 级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科室产生的国家秘密,其保密 期限由

10、科室负责人确定,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的保密期限由局审核人员确定。(三)确定知悉范围。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同时具 备两个条件:1、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已具备了相应等级国家 秘密的涉密资格;2、因工作需要必须知悉该国家秘密的。科室产生的国家 秘密其知悉范围由科室的负责人确定。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 秘密文件资料,其知悉范围由局审核人员或审核人员报请局 分管领导确定。因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 不得再列入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知悉某份国 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需经局审核人员提议和局保密工作领导 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局机关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

11、资料(即扩大国家秘密知 悉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审核人员牵头组织或负责实 施,保密审查意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 后生效。(四)标志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载 体上做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除在其封面或者首 页按已确定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明显标志外(如机密 3个月)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有可能对外提供相关信 息的文件资料,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具体部位做出标 注(如“注:本页第四行和第七行的数据属于机密级国家秘 密”,又如,“注:本页第三自然段属于秘密级国家秘 密”)。含有几种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当按其中最 高的秘密等级、最长的保密期限在文件上

12、做出明显标志。局 审核人员和科室负责人负责实施或监督标志国家秘密的工作。第六条解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解密工审查、解密审查、 解密通知、公布内部信息的审查四项内容。(一)科室负责人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向局审核人员提 议变更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知悉范围或保密期 限,局审核人员负责对科室的提议进行审查,提出变更意见, 也可以根据局领导的要求主动审查局机关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意见,经局保密工 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实施。(二)局审核人员应定期对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 资料进行解密审查,列出解密目录,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生效。(三)局审

13、核人员负责对批准解密的文件资料加盖解密 章并向各国家秘密的收文单位制发解密通知。(四)局机关内部信息需要向申请人或社会公开,需要 在新闻出版物上发表、出版或需要在公共计算机网站、网页 上披露的,必须经局审核人员进行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并报局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第七条对定密工作和解密工作的监督。(一)局审核人员每年年初要将本局定密、解密工作情 况,定密范围调整、变更情况填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年度统 计报表,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任批准后,报保密局备 案并接受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本机关应该保密的信息而 未被列入定密范围,或者应该公开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开的问 题,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局审核人员应根据局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要求,参与处理复议事项。第八条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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