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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的通知和学前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等文件精神,积极扶持我县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自2011年起,县财政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为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依据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界定。界定为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要悬挂“普惠性民办
2、幼儿园”标志。第二条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的引导,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学质量与水平,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第三条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为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普惠性、低收入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扶持力度。激励引导。发挥奖补资金作用,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质量。事后奖补。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措施实、投入力度大的,给予奖补;没有举措和投入不足的,不予补助。一票否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取消“以奖代补”提名资格:办园资质不齐全的;发生责任事故,在
3、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的;在各类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第四条申请奖补资金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民办幼儿园收费在普惠性标准内;(二)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受到社会认可;民办幼儿园在上年度办园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民办幼儿园在上年度收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奖补资金标准办园规模奖。对办学条件好,规模在6个标准班(含6个)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个标准班(含3个)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保教质量管理奖。县教育局和财政局每学期要对全县各民办幼儿园根据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细则进行督查和评估。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5万元
4、、4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凡属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孤儿单亲等特殊群体幼儿,可免费入园,其保教费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在园特困家庭幼儿由县财政予以每人每月50元、每学年450元(按9个月计算),补助面控制在20%以内。第六条民办幼儿园要把办园规模奖和保教质量管理奖用于补充教学仪器用具、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贫困家庭幼儿资助用于补充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第七条教育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当同等对待,保障民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5、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幼儿园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幼儿园信息化进程,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第九条各民办幼儿园在每年1月31日前书面向县教育局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县教育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进行审核评估,于每年2月28日前报县财政局复核,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年度奖补资金。第十条各民办幼儿园要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幼儿园办园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每学期向县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提交一份财务收支状况报告。第十一条县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等问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扣减奖补资金。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