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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疗技术室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49号令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订以下规定:一、本室的放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有合格的放射防护设施; 各种放射性治疗设备必须办理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放射 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二、本室所使用的各种放射性设备的防护性能必须符合医 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 医用远距离X线卫生防护规定、医用高能X线和电子束防 护规定的有关要求。未经卫生防护性能检测验收的或检测验收 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三、本室所管理的各种放射性设备使用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有 醒目的放射性标志,必须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和工作
2、信 号。四、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安 全措施,其入口处必须有醒目的放射性标志。放射性同位素的变 更必须有详细的登记,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更换档案。五、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均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有 关法规教育,并经考试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和辐射安全和 防护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放射工作。六、本室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实行典型环境分类监测, 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中断执行监测。监测结果 将按时进行登记,并归入“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七、发生可能造成辐射事故的事件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采取防护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的影响。八、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当事人,依照有 关文件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里。对尚未造成严重影 响的当事人,由科室给予相应的处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