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府征地方案公告〔2023〕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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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文件江北府征地方案公告(2023)1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3年8月24日发布了建设郭家沱半节岗社生态修复治理示范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江北府征地预公告(2023)1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建设郭家沱半节岗社生态修复治理示范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的方式,向区征地事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洋河二村3号满堂红商务大楼9楼;邮编:400020;联系电话:67113464;联系人:陈小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7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等材料到郭家沱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确定后15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31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Ho特此公告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建设郭家沱半节岗社生态修复治理示范项目需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拟征

4、收郭家沱街道郭家沱村半节岗社集体土地18.3969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314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3)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拟征收郭家沱街道郭家沱村半节岗社集体土地18.3969公顷,其中:农用地16.8109公顷、建设用地15288公顷、未利用地0.0572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

5、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二、征收目的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生态修复治理示范项目。三、补偿方式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

6、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按照38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二)农村房屋补偿费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316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郭家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征地事务中心等部门依法根据修建时间、用地性质、主要用

7、途等因素予以认定。其中: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按照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剩余的建筑面积不属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3)16号)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60%给予材料工时补助。(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含青苗3000元)o补偿费用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支付给所有权人。涉及土地流转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受让方进行约定分配。拟征地范围内的林地上林木及附着物,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补偿标准低

8、于综合定额标准,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一)人员安置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3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256人。由区征地事务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

9、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3)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1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5平方米,3人以下户

10、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自建住房补助标准为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2 .安置房安置。安置房位于郭家沱片区、鱼嘴片区、铁山坪片区。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3)16号)第二十三条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元/平方米)购买。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基本家庭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

11、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13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26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安置房位于郭家沱、鱼嘴片区以79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安置房位于铁山坪片区以87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安置房位于郭家沱、鱼嘴片区以7900元/建筑平方米支付,安置房位于铁山坪片区以8700元/建筑平方米

12、支付)。3 .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3)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郭家沱片区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7900元/建筑平方米。4 .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户(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3人以下(

13、含3人)每次2500元、3人以上7人以下(含7人)每次3500元、7人以上每次40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6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6元。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从第25个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3元计算并支付。因个人原因不接受安置的,自安置方公示的分房时间起6个月后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

14、为每平方米每月16元。5 .货币安置奖励。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1)住房安置对象及符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3)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每人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15000元及物业费补助5000元;(2)住房安置对象及符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3)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每人给予签约奖励费40000元及特别奖励费30000元。五、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

15、具体如下:(-)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年龄补贴年限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15年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14年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13年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12年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H年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10年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9年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8年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7年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6年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5年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4年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3年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2年(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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