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粮仓亏空案件的实证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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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粮仓亏空案件的实证分析民以食为天。粮食,是最重要的生产和生存资料。在清代,地方常平仓、社仓、义仓等仓储制度蓬勃发展,集转运、分配、调节市场、救济灾荒等功能于一身,为平息灾歉、稳定社会秩序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而在司法层面,为保障粮仓制度的稳定运行,既有对侵贪、徇庇行为的加重处罚,又有对因公挪移、霉烂仓谷等亏空的豁免,并且并不仅仅拘泥于律例的形式正义,更注重追求案件的实质正义,充分体现了清代在惩处粮仓亏空案件当中的司法价值追求。各级官员对粮仓亏空之赔补(1)形式化揭参之分赔清代对于粮仓的监管制度规定,上级官员对设立在下一级别的粮仓有盘查、监督责任。一旦发现粮食有短少亏空,要立即揭报。如果不予

2、揭报,则分情况将上级官员一并处罚。若是徇庇,上级官员需要对下属无法赔补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只是失察,未及时发现亏空,则视具体情况进行分赔或者免除赔补。然而,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却产生了形式化揭参的行为。这种行为指的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官员并不实心揭报,但又为了逃避连带分赔责任,发展出在下属离任或身故之时扎堆揭报的惯性做法。如雍正元年,江宁巡抚何天培揭报,金坛县知县冯同宪亏空米一千四百余石。审查后发现亏空实际发生在康熙六十一年,但之前并未收到知府的参奏,等到冯同宪病故以后,亏空才被报往上级。在这起案件中,承审官员认为虽然知府也按例进行了参奏,但显然有徇庇之情,于是令知府承担分赔责任。又如乾隆十

3、二年时,有官员奏报已故知州刘廷诏亏空银米,已无家产可以完补,请旨豁免。中央发现刘廷诏亏空案件于乾隆九年八月初六被参革,但初七刘廷诏就病故了。所以其中存在明显的徇庇情节,说明地方官员并不实心揭报,等到本犯身故,无可弥补之时,则以揭报卸责。乾隆帝下令亏空项目在刘廷诏各上级官员名下追赔。并严饬地方官员,如有不实力稽查属员,俟其离任、身故始行参出者,此次分赔之例,即其榜样。粮仓亏空的赔补规则通过在各级官员当中形成一定的监管和连带责任,督促地方官实地盘查,并及时揭发亏空案件,保证粮食无亏。虽然上述案件表明不法官员将监管责任和揭报义务形式化,掩盖了地方粮仓亏空的事实,但在司法实践当中,通过仍然要求各级官员

4、赔补的处罚,重申了盘查和揭报的实质意义,无疑对打破官员垄断真实信息、保障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效果。(2)徇庇侵贪的加倍处罚地方仓储作为救灾抚恤的重要储备资源,对于赈济灾民来说意义重大。因此,清代不但对粮仓亏空本犯进行严厉治罪,对瞒报的上级官员也是严惩不贷。乾隆五十二年,巡抚海宁在审查书役案件时,偶然发现该州竟然亏短仓谷二万九千余石。巡抚骇异,立即将知州纪闻歌拿问审查。虽然经过审查,发现亏空的仓谷以折银的形式贮库,未进行买补,银两大致无亏,但仍然有一千多石的大豆亏空,知州纪闻歌并不能交代清楚是挪移还是侵贪。经审查后,纪闻歌按律应当杖一百流两千五百里,但因为亏项太多,承审官认为按本例不足以惩罚,加重

5、将其发配伊犁充当苦差。同时,在这起案件被揭发之前,纪闻歌已经将亏空汇报上级官员,未揭报的各知情上司按例应当进行分赔。但乾隆帝认为分赔不足以惩戒,尤其是在任数年的总督刘霆、藩司梁肯堂等官,除照例追缴外,各加十倍罚出,并着交部严加议处。除了加倍赔补,对侵贪官员的加重处刑更是常见。侵盗仓粮、贪婪不职,法所难宥,是清代司法对亏空粮仓的处罚态度。乾隆十五年,查处永善县知县杨茂亏空银米七千余两时,巡抚图尔炳阿并未参追,而是私下令布政使、盐道设法帮忙弥补。乾隆帝认为图尔炳阿徇庇下属侵蚀公项,败坏一省吏治,按例以流罪问结,所拟太轻。最后将图尔炳阿比照监守自盗钱粮、银一千两以上律,拟斩监候,并下旨秋后处决。以上

6、述粮仓亏空案件的审判为参照,可知清代按照实质正义对亏空责任进行分配。无论是明知故犯的捏报,还是表面揭参实质徇庇的行为,都受到严惩。粮仓亏空案件之免赔(1)因公挪移、霉烂仓谷的免赔与侵贪犯罪加重处罚形成鲜明对照的,便是对因公挪移和仓谷霉烂案件的处理。清代财政由于结构性的问题,地方存留的经费少之又少,导致地方行政事务常常面临“无米之炊”“等米下锅”的困境。所以,为了应对某些紧急情况,地方官会在权限外挪垫仓粮。比如,乾隆五年,桂林临桂县知县徐上达为办理军需,将常平仓谷先予挪用,亏空达一万余石。但后来未补完亏空,便已经病故。经办官员变卖徐上达家产,无法完赔。又有乾隆九年,上元县知县卞兆清病故,但其名下

7、仍有大量仓谷亏空未及时弥补。亏空的项目包括乾隆二年、三年、七年平菜仓谷,以及乾隆四年咨送受灾流民路费等。经调查发现,因为地方受灾严重,卞兆清对仓谷大幅度减价果卖,而卖谷所得经费不敷采买,导致仓粮一直有缺。卞兆清病故后,官员在其子名下继续追赔,但其子赤贫如洗,分文未赔。上级官员只好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报,并按例奏请分赔。乾隆帝认为,挪移霉烂之款,既非侵贪重案可比,亦寻常牧令所不能免之事,将该员律拟薮追,已足示惩儆,若概令上司分派赔补,揆之情理,殊失其平,免除了对上司官员的追赔,豁免了亏空项目。并下令,“嗣后如挪移款项,与仓谷混变等事,只将该员议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分摊赔补。”由此可见,对于不可避免的

8、亏空,或是因公事缓急挪垫的亏空,清代的司法给予了官员一定程度的宽宥。(2)霉烂仓谷仍令分赔虽然律令规定对霉烂、挪移的仓谷不过分追究责任,但如果官员存在明显的过错,依然要为亏空负责。乾隆四十三年,地方官奏报开原县仓谷虽无亏空,但仓薇有三十六间倒塌,其余六十八间也多歪斜,存贮的粮食也多色变霉烂。由于当时技术有限,所以避免不了仓粮有一定程度的腐烂,因而在法律上给予一定的免责。但这起案件中,居然有如此多的仓版倒塌、歪斜,这完全由地方官失职所致。经过调查,发现历任知县都曾向知府报修,但府尹勘核后,都以维修资金估价浮多予以驳回,导致维修仓薇之事一直拖延。承审官认为不修仓戚之责在于各任府尹,应当将霉烂的仓谷在府尹名下分赔。得旨允行。通过对以上粮仓亏空案件判决结果的回溯,可以较大程度地观察到,清代在处理粮仓亏空之时,并不拘泥于例文的字面意思,而是灵活解释并适用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节,合理分配相关责任。对打击侵盗粮食行为、维护正常的吏治秩序有正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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