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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文件渝应急发20232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 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应急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有 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 83号)要求,全面推 进我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与监督检查一体 化,特制订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重庆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1月4日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
2、部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的通知(应急 (2021) 83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 产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 化)建设,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 理水平。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 工、纺织、烟草、商贸工贸八大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 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等规定和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工作,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 标准化定级。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国家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 定。重庆市冶金等
3、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基本规 范评定细则与执法一体化检查清单(试行)(渝应急发 (2020) 120号)为重庆市内现行通用定级标准,适用于重庆 市辖区范围内通用标准化定级,已有专业定级标准的优先适用 专业定级标准。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国家应急管理部负责一级企业的定级工作,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二级企业的定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 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本辖区内三级企业的定级工作。第六条标准化定级工作坚持评审分离、执法协同,服务 为先、注重效能,诚信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企业自愿自 主开展标准化建设,评审专家组对评审结果负责
4、,各级定级部 门在组织评审时同步开展执法检查。第七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组,委托其开展现场评审。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市应急 管理专家组专家(工贸组)担任;三级企业评审专家原则上由 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工贸组)和本地区应急专家组专家担 任,其中四涉一有限一使用(涉氨制冷、涉爆粉尘、涉高 温熔融、涉冶金煤气和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三级 企业评审至少有1名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工贸组)。第八条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第九条定级方式。定级部门采取两种方式对企业进行标准化定级评审。一种 是直接认定。各定级部门按照年度监
5、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监督 检查时,依据标准化等级评定标准同步开展标准化定级评审, 达到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等级标准要求的进行公示、公告,并 予以直接认定。另一种是申请认定。依企业申请标准化定级评 审,各级定级部门依申请开展标准化定级评审,达到二级企 业、三级企业等级标准要求的依程序予以认定。第十条定级程序(申请认定)。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建、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 示、公告的程序进行。(一)自建。企业应遵循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范(GB/T33000-2016 )原则,严格对照通用定级标准或专 业定级标准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 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
6、风险情况,对 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 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 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二)自评。企业应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及运行 情况,适时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新创建标准化企业在安全生产 标准化体系建设运行至少3个月后,开展自评工作,并形成书 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周期性标准化复评企业每年至 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在企业 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 进安全绩效。鼓励企业独立完成标准化的自建、自评和自我改进工作。 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
7、择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提供咨询 服务。聘请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提供咨询服务的,应在自评报 告中予以明确。(三)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定 级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并对其真实性负 责。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实行分级受理评审:(1)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的,通过国家应急管理部官 网直接向一级定级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经区县应急局同意后, 通过渝快办平台向二级定级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渝和市 属企业原则上应建设标准化二级及其以上企业,通过“渝快 办平台直接向二级定级部门提出申请。渝快办平台申请流程参照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定级评审渝
8、快办平台申办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4)0(3)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的,可通过渝快办平台 向三级定级部门提出申请。新设立(含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在企业正常运行1年后提 出标准化定级申请;企业只有一个法人主体,但在各区县有多 个生产运行部门或分公司的,向市应急局提出标准化定级申 请,其中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可指定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地 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应急局评审。2.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 诺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 持证上岗,注册安
9、全工程师依法持证并注册执业。(4)依法对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 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累计3人及 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IOO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 故;(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7)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8)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9)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已完成整改。定级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严重不实的, 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 请。(四)受理。各级定级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标准化定级
10、评 审申请后,应进行条件要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 理:1 .评审申请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 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2 .评审申请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 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评审申请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 的,各级定级部门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 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受理、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 成。(五)评审。各级定级部门对申请企业条件审查合格后, 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选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
11、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 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 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同时,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1 .评审专家组应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推选组长人选,实行 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牵头明确评审流程,编制现场评审报告。 原则上应由2名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且相 关专业评审专家不少于1人;金属冶炼行业和存在重大危险源 的企业评审专家组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2名相关专业评审专 家。2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评审专家组。特殊情况 下,经定级部门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
12、延长,但延长的期限 最长不能再超过20个工作日。评审专家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 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 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申请企业将现场评审 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通过渝快办平台上传至相应定级部 门。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六)公示。定级部门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 准的企业名单定期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 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七)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
13、 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 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 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三级标准化定级企业名单由各区县应急部门一并报送 市应急局。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 并说明理由;组织现场评审后不符合定级要求未予公示或者公 示后未予公告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准化定级评审。第十一条撤销程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或者核实举报工 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 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
14、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 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1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2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累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总计IOO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3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4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5 .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6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 的;7 .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 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8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的;9 .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二)
15、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 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标准化定级评审。第十二条期满复评(-)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 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二)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1 .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2 . 一级企业未发生累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总计IOO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 累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 生产安全事故;3 .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4 .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 未作重大修订;6 .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7 .未迁移生产经营或储存场所,未变更生产经营许可范 围;8 .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三)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有提高等级需求的, 可再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第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 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 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以双随机、一公 开执法抽查为主,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