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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第一条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司办(2016)608号),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潮州市司法局在法律服务监管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第三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开展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主要范围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
2、务、司法鉴定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调整抽查范围。第五条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全市统一的抽查活动。第六条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一般由本局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第七条市司法局可以自行检查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也可以委托县、区司法局检查。市司法局可以对县、区司法局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第八条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以本局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为主,可以吸收其它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参加
3、,并实施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第九条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按照法律服务行业分类,并实施动态管理。第十条市司法局应当制定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三)网络监测。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测手段实施检查比对的方式。(四)邮寄专用信函。通过
4、向法律服务机构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以确认其是否能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取得联系。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第十二条市司法局可以按照下列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一)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10%左右。县、区司法局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20%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二)公证处。市司法局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20%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三)
5、基层法律服务所。市司法局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20%左右;县、区司法局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20%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四)司法鉴定机构。市司法局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20%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对投诉举报多、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列入信用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除外)。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应当根据上级部署、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事项和实施时间等。第十四条市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相应的法
6、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实施检查。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第十五条市司法局对下列情况所开展的检查、核查,不受随机抽查制度的限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一)收到对监管对象的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等;(二)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现象;(三)监管对象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四)监管对象已被列入执业
7、异常对象名单。第十六条市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第十七条市司法局应当将行政指导工作贯穿抽查监管的全过程,运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合法守信执业。第十八条市司法局在随机抽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一)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依法责令立即纠正;(二)发现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批
8、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执业的,依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处理;(三)发现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四)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六)法律服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第十九条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整改回访和黑名单制度,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回访、督促整改,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理。(一)行为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可能产生风险的,通过书面提醒、约谈负责人等方式提请行为人纠正;(二)经过提醒或约谈仍不纠正的,可以作为异常情况,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三)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列入信用黑名单。第二十条市司法局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的诚信档案,建立随机抽查通报与诚信档案、信用信息管理相衔接机制,及时根据随机抽查结果更新诚信档案及信用信息。第二十一条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县区司法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潮州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