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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 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遏 制和杜绝矿井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资源和财 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公司文件等 相关规定,结合当前防治水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煤业公司。第二章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第三条组织机构及职责1、国泰公司及各矿要成立地测防治水专职业务机构,全面负责地 测防治水技术工作。配备必须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保证防治 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的投入。2、国泰公司及各矿成立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相关
2、职能部门参加 的矿井防治水领导机构,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工作,切实加强 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3、国泰公司及各矿应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地测防治水 日常工作,如因人事变动,必须及时补充人员,同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备 案,防止工作脱节。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1、国泰公司各矿防治水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为生产设计提供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2、各矿具体负责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实施和质量监督,在采区及 回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公司防治水主管部 门负责防治水工程监督与管理。3、施工单位根据防治水工程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4、各矿机电部门负责
3、矿井及采区排水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工作,施 工区队负责本队施工地点排水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5、国泰公司及各矿机电部门负责矿井及采区排水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6、国泰公司安监部、矿安全科负责各矿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现 场落实及安全监管工作。第五条各矿应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规划的时间与矿井生产规 划同步,公司审核、批复后实施;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于每年元月10 日前报公司,公司审核、批复后实施;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 必须按照时间进度组织实施。第六条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对影响矿井开采的主 要含水层水位和井下涌水量进行动态观测,水文动态系统不健全的要及 时补充和完善。
4、第七条井下各种探放水工程必须由地质防治水部门编制设计,设计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矿总工程 师组织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后实施。第八条采掘工作面生产前必须先物探、后钻探,必要时进行化探。第九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除矿井边界防隔水煤(岩)柱须由设 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计算设计外),均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编制 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各矿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及时修编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 分报告,由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批复后实施。第十一条各矿井必须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补充完善各 种水文地质图纸和台账。第十二条各矿每周进行一次水情水
5、害分析,其分析结果在规定时 间内报相关人员;水情水害预报必须做到年有年报、季有季报、月有月 报。当地质条件、生产接续、作业计划发生变化时,要增加临时水情水 害通知单。其年报、季报、月报均须报矿有关领导和施工单位并报公司 防治水主管部门备案。公司每季度组织水情水害隐患排查。第十三条 公司每月组织召开防治水工作专题会议。第十四条 矿井应指派专人负责雨季“三防”日常工作,每年须根 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Q第十五条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制补充勘 探工程设计,经公司审批后实施;补充勘探成果报告由公司组织验收、 审批后使用。第十六条 地测防治水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井下,详
6、细记录井下揭 露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原始记录及时归档保存。第十七条 开采受小窑老空水威胁的煤层时,须按照煤矿防治水 规定开展相关的小窑调查和补充勘探工作。第十八条加强相邻矿井资料交换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查或资 料交换,资料交换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纸两部分,相关资料应及时填绘到 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第十九条强化科技工作,不断探索、推广应用新的技术手段,提 高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第三章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管理第二十条水害预测预报是矿井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 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 工作,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建设和安全生产提供水文地质资料,结合公 司生产建设实
7、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业务职责1、负责分析、整理各矿上报的年、季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资料, 跟踪防治水工程进展和落实防治水措施。2、及时汇编公司年、季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并报送相关领导、 部门。对各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指导。第二十二条 矿防治水主管部门业务职责1、编制矿井年、季、月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每周进行水文地质 周分析,并依据生产实际发布临时预报。矿井要有年、季、月度水文地 质总结。2、督促施工队依据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水害通知单编制作业规程 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三条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1、根据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及补充 勘探资料中已经查
8、明的地质构造和井田水文地质情况等按照煤矿地 质工作规定进行预测预报。2、根据地面物探查明的地质构造及圈定的异常区等进行预测预报。3、根据巷道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 构造和水文地质变化规律,提前对施工巷道或回采工作面进行预测预 报。4、利用井下物探结论,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 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5、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及时补充临 时水害预报或水害通知单。6、利用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第二十四条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基本内容预报中须有预测地点及其水文地质条件简况、水害类型、积水范围、 积水量、涌水范围及预测涌水量大小,责任单位和
9、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 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等内容。第二十五条时间及程序1、月度水情水害预报,于当月5日前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人 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送矿有关领导、部门和施工单位;计划变更 后的临时水害通知单,于工程施工前3日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人审 核后,报送矿有关领导、部门和施工单位。2、季度水情水害预报,于本季度的首月5日前由矿防治水主管部 门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送矿有关领导、部门,并报公司。 公司汇总各矿资料,报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3、年度水情水害预报,于当年1月10日前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负 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送矿有关领导、部门,并报公司。第四章采掘工作面地质
10、预测预报管理第二十六条为了更好地指导采掘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配合设计部 门提供设计依据,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依据公司 技术管理规定及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地质预报种类地质预报是动态预报,针对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地质、水文地质问题 进行预测预报,按其使用期不同可分月报、季报、年报,并随着采掘工 程的进展及时发出临时性预报。第二十八条地质预报编制时间1、月度预报自下月生产计划下达后开始编写,下月5号前报出(如 遇节假日可顺延)。2、季度预报自季度生产计划下达后开始编写,下季度首月前报出, 季度预报需附有关图件。3、年度预报自年度生产计划下达后开始编写,下年度首月10号前
11、 报出,年度预报需附有关图件。4、临时性预报的编制,依据采掘工作的需要对原先的预报目标加 以修改,特别是影响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地质因素。第二十九条地质预报的内容1、月度预报、临时性预报:(1)断层、褶皱、陷落柱、岩浆侵入体、古河床冲刷区、煤层变 化区等的位置、特征、导、含水性,以及对煤(岩)层的影响情况。(2)高瓦斯煤层的揭露位置、煤层厚、结构、倾角,以及煤层顶、 底板岩性特征。(3)顺岩层施工巷道的岩层走向变化、岩性的相变、含水性、裂 隙发育程度。(4)老巷、老空的位置、积水情况等。(5)封闭不良或封闭情况不明的钻孔的位置及封孔情况。(6)对安全生产的建议等。2、季、年度预报:(1)延深水
12、平初见煤层的煤层名称,揭露煤层的位置、煤层数、 产状等。(2)通过井田的主要断层、严重断裂破碎带、软岩石带的产状要 素、地点等。(3)接近老巷、老空的地点、积水情况等。(4)需要进行井下的物探、钻探、巷探的地点、原因。第三十条 地质预报的审查及报出1、地质预报的纸质版本需经各级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效。2、临时性预报、月度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 产技术部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地测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效。3、季度预报经地测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签字审查后生效。4、年度预报经地测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签字审查后生效。5、有重大地质问题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报需经公司审查。6、临时性预报、月度预
13、报需准备一套纸质复印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复印件的领取需履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电子版预报需在规定时间 内公示在内部网站、上传至各单位信箱内。第三十一条地质预报的分析和总结1、地质预报要重视预报的效果和总结,做到期前预报、期末总结, 突出用数字来表达预报效果,预报与实际出入较大时,及时分析原因总 结预报经验,提高预报质量。2、临时性预报、月度预报总结一般为本月月初报出上月预报总结。3、季度预报总结一般为本季首月前报出上季度预报总结。4、年度预报总结一般为本年首月前报出上年度预报总结。第三十二条地质预报的存档管理所有预报原件要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要求存档,纸质的预报以 年为单位装订成册,电子版要按预报
14、种类保存管理。第五章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第三十三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 落实“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针,及 时发现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矿 井水害隐患排查制度。第三十四条矿井水害隐患排查职责1、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落实各矿水害隐患排查工作, 对预防煤矿重大水害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2、各矿矿长对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 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工作。3、各科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组织相关人 员按要求进行本子公司水害隐患排查,也是子公司预防重大水害
15、事故的 业务保安部门。第三十五条所属煤矿水害隐患分级所属水害隐患分为:重大水害隐患、一般水害隐患。1、重大水害隐患的认定依据执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2、一般水害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公司组织解决的水害隐患。B级:难度较大,采掘单位解决不了,须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上报 矿解决的水害隐患。C级:矿防治水主管部门下发水害预报或临时水害通知单,由采掘 单位解决的水害隐患。第三十六条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规定1、公司及各矿防治水主管部门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要坚持定期、 不定期地进行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其中矿井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并分每 周、每月进行;矿井水害隐患不定期排查主要是指在安全质量标准化检 查期间、矿井局部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集中停产放长假前后或上 级部门安排的安全活动期间等。2、参加排查人员:各矿地测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主管部门负责人、 水文主管或技术员,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相关人员。3、各科防治水主管部门每周末须对下一周各采掘工作面的水害情 况进行分析排查,分析可能存在的水患威胁,提出预防处理意见,并将 分析报告送矿调度、生产、机电、安监等部门并报送公司,重大问题及 时上报矿领导。4、公司防治水主管部门每周五下午负责查看各矿周汇报,对发现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