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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红外遥感定标与计量技术联合实验室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红外遥感定标与计量技术联合实验室(后面简称联合实验室)基金项目的管理,结合基金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项目支持本实验室或者合作单位科技人员围绕红外物理与计量基础前沿科学、红外探测元器件技术、红外遥感计量技术和标准制定、新型红外遥感载荷定标技术等相关领域,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目标是解决共性科学难题和前沿基础问题,取得重要原创性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国在红外物理和遥感技术方面的研发水平。第三条基金项目为自由申请项
2、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研究周期可以为二年。第四条联合实验室负责研究领域基金项目指南编写,指南定向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第五条基金项目的申请采取不定时受理方式。申请者须根据当年发布的申请通知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联合实验室。第六条申请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第七条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第八条基金项目评审与批准由联合实验室进行初审,并分别由联合实验室评审。第九条联合实验室将基金项目评审结果报计量院科技管理部或上海技物所科研处备案。第十条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任务书。逾期
3、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一条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进行预算与审核,计量院出资的经费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财务部设立独立账户,其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计量院科技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上海技物所出资的经费由上海技物所财务部设立独立账户,其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上海技物所科技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接受资助的项目,申请人如果为非资助单位人员的,需要与联合实验室和资助单位签署临时聘用协议,原则上项目主要研究任务在联合实验室完成。第十三条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计量院或上海技物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纳入统一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实验室负责监督、检
4、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部负责监督和检查经费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依托单位提出报告,经联合实验室审批,报计量院科技管理部或上海技物所科研处备案。第十六条涉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等重要事项变更的,须在验收前两个月提出变更申请,经联合实验室审批,报计量院科技管理部或上海技物所科研处备案。第十七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联合实验室应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第十八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并由联合实验室组织验收,于验收完成后1个月之内计量院科技管理部或上海技物所科研处备案。第十九条对于项目成果突出的,在后续项目支持中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条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归联合实验室所有。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运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计量院科技管理部或上海技物所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