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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局机构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地方税收制度和规定的拟订。(二)拟订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地方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财政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地方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三)编制区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负责全区镇(街道)财政管理
2、工作。(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全区财政的银行开户、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制度、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实行管理和监督,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全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推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七)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
3、权管理制度;负责本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和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掌握全区行政事业性资产基本情况,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负责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和分析。(八)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区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财政监督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区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
4、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性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财政监督员)的工作;负责在全区推行会计委派制度;负责组织、考核、监督市直国有企业董事会运作、产权代表、重大投资决策。(十)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十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监管范围内涉及国有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十三)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十四)做好下属单位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的检查督促工作,做好服务基层工作和联系点工作。(十五)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