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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锅炉司炉人员、水质化验人员的工作流程,使锅炉设备正常运行。2范围适用于锅炉司炉人员及水质化验人员和维修人员。3职责管理人员:负责锅炉设备及人员管理。司炉工:负责锅炉安全运行、卫生、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水质化验员:负责水处理并做好记录。4.1 司炉工职责4.1.1 负责所操作锅炉设备的安全运行及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4. 1.2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早退。4.1. 3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和技术操作规程,根据负荷变化正确地调整进煤量和风 量,严密监视各仪表的变化,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消耗。4. L 4定期对锅炉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加油、堵漏,发
2、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4. L 5负责进行点火、停炉、换泵等操作,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煤斗、大小 门孔、吹灰器及各挡板位置认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4. 1. 6搞好团结,做好本岗位的卫生工作。4. L 7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技术水平,协助班长做好本班组的工作。4.1. 8锅炉司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4. 1.9司炉、水质化验、维修等人员要定期学习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4. 2司炉工交接班4. 2.1交班人员在交接前,提前10分钟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a)对锅炉设备的运行情况作最后一次检查和调整,使锅炉压力和水位达到正常值 范围内。b)填写好交班记录并签名,以及将运行记录等整理好。
3、C)将锅炉房设备和场地打扫干净。d)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接班前四小时内不准饮酒4. 2. 2交接班时应进行的工作:a)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本班中锅炉、辅机、仪表等的运行情况,锅炉供汽 情况,软水和炉水质量,设备故障及检修情况,事故及故障处理情况,移交公用工 具等情况。请接班人员检查本班的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事故及故障记录和 交接班记录等。b)接班人员在听取交班情况介绍后,应根据上班的各项记录,在交班人员陪同下 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逐一核实.在接班检查中,接班人员必须冲洗一次水位表,要 特别注意锅炉是否存在危及安全运行的缺陷(如受压元件是否有渗漏、变形、鼓 庖
4、等)。C)经接班检查无误后,接班班长应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表示交接完毕,其后, 交班人员方可离开锅炉房。4. 2. 3遇有下列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交接班:a)接班人员未到齐或不到上班人数的一半时不交班,交班人员应报告锅炉房负责 人,但不得擅离岗位.b)设备运行不正常不交班。C)接班人员发现有不正常情况不接班。CI)交接班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班。接班人员应协助交班人员处理完事 故后,再接班。如事故处理时间过长时,可由锅炉房车间主任决定是否交接班。4. 3巡回检查4. 3.1当班人员每小时对锅炉设备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运行录。 a)水位、汽压,汽温在规定范围内三大附件,保护装置和
5、仪表灵敏可靠,无泄漏 现象。b)受压元件各可见部位无鼓包,变形,渗漏等异常现象。C)炉墙无裂缝,倾斜或倒塌,钢架未烧红或变形,炉门完整,开关灵活。d)汽、水及排污管道和阀门无泄漏(包括内漏)现象,阀门开关灵活。e)锅炉燃烧工况良好,供汽正常,炉内无异常响声主要地漏水汽声。f)燃烧设备及其他转动机械完好,冷却、润滑正常。g)煤、水、电、汽等计量仪表指示正常。4. 3. 2巡回检查路线:三大安全附件一炉排和减速机一本体一出漏机一省煤器一 引风机一鼓风机一管道阀门一分汽缸一给水泵。4. 3. 3发现异常现象,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应及时向领导汇 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视,防止发生事
6、故,对巡回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时 处理情况,及时准确的填写维修记录之中。4. 3. 4维修工在巡回检查时,应着重检查泄漏和设备的润滑冷却情况。4. 4设备维修保养4. 4.1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跟班维修工负责操作工对设备(包括除尘设备) 在运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消除隐患。4. 4. 2维修人员要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 向生产领导汇报,做好当班记录。4. 4. 3 一般设备的保养每三个月小修一次,每年大修一次,小修要求对锅炉本体、 附件、仪表、辅助和附属设备都要按小修的维修内容及要求检修一遍,大修后应 对压力等符合情况进行检定,并作好检修和验收记录。4. 4.
7、 4设备的备品备件和工具有专人负责管理。4. 4. 5设备的密封点泄漏达到要求(2%,设备的完好率达到98%)。4. 4. 5要做好设备检修记录和事故记录。4. 5环保管理4. 5.1锅炉的烟尘排放浓度和排烟黑度应达到GB3841锅炉烟尘排放标准中规 定的相应地区的要求。4. 5. 2锅炉房的点源噪声应符合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的要求。4. 5. 3对锅炉中超过国家标准而造成环境污染的设施应及时治理。积极采用先进 的环保设施。4. 5. 4严格执行锅炉运行规程,精心调整锅炉运行情况,保证燃料充分燃烧。4. 5. 5定时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一般在锅炉巡回检查时一并进行),发现问题 及时维修,
8、保持环保设施完好,不带病运行。4. 5. 6定时消除尘干式除尘器中的积灰,防止二次扬尘,锁气器不漏风。4. 5. 7水膜除尘器保持给水充足,水封严密,管道通畅,废水应经处理合格后方 可排放。4.6节能管理4. 6.1锅炉不满水运行,保证供汽质量,使蒸汽带水率小于5%,锅炉的排污不 过量。4. 6. 2严格控制燃料、蒸汽、水、电的用量,进行有效的成本核算,并执行公司 资源能源管理制度。4.6. 3进场的原煤进行过磅验收和取样分析,库存数量准确。4. 6. 4锅炉水质达到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使锅炉年结垢厚度小 于0.5MM,要定期清除锅炉受热面上的积灰。4. 6. 5设备的备品备件
9、本着勤俭持家,废旧利用,节约消耗,降低成本的原则储 备。4. 7安全保卫4.1 .1非本岗位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经上级同意后方可 入内。4.7 . 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 制度。4. 7. 3锅炉房内设施,非当班人员不得动用,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工不准单独 操作。4. 7. 4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4. 7. 5保持锅炉房照明充足,道路通畅,消防设施齐全完好。4.8清洁卫生4.8. 1各班组及个人分管的卫生责任区,要每天清扫,保持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 洁。4. 8. 2压力表、立位表、仪表操作间、配电室、
10、配电柜、照明设施等保证干净明 亮。4. 8. 3设备表面及周围无油污、无灰尘,见本色,标牌要清晰。4. 8.4地面保持干净,无积灰积水,墙壁无灰尘,玻璃窗干净明亮,物品摆放整 齐。4. 8. 5水处理人员要保证水处理化验所有器具、容器的齐全、清洁、化验台、药 品、必须规范排列,存放。有毒有腐蚀性药品有专人管理,专人配药,化验器具 在化验前后均必须认真严格冲冼,确保化验数据准确无误,化验废液倒入指定地 点,严禁乱倒乱泼。4.9水质的标准4. 9.1从事锅炉水质化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I,持证上岗。4. 9. 2水质化验每2小时进一次,并做好记录,水质异常时就增加化验次数。4. 9. 3锅炉水质应符
11、合下表规定:项目给水锅水总硬度me/L0. 03总碱度me/L22PH710-12氯根L 16 1004. 9. 4给水硬度应分别测定离子交换器,软水箱的硬度值。4. 9. 5纳离子交换器的运行规程:a)反洗:1520分钟到出水澄清为止,静置5分钟。b)再生:进8%10%浓度的盐水浸泡2小时。C)正洗:先以35Mh流速正洗15分钟,再以98mh,流速到残余硬度W0。04meI为止。备用,投运前再正洗至出水符合要求。4. 10仪器、药品的管理4. 10. 1水化验分析人员必须爱护室内各类化验设备、仪器、量具和药剂,不得 任意挪用。4. 10. 2熟悉并掌握各类水处理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
12、使用方法。4.3.3 剧毒性药剂必须由专人、专柜、专锁存放,并制定严格的领用制度和出 入手续程序,领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4.3.4 取用酸、碱和有毒溶液时,切忌将取液管插入用嘴吸出,必须用橡胶球 吸取。4.3.5 化验室应保持空气流通,清洁,安静,设备整洁完好。其它非本室人员 不得随便入内。4.3.6 6盛有药剂的器皿溶器,都必须贴有相应的标签,杜绝化验过程的误操作。4. 10. 7水处理人员在完在每一项化验过程,都必须认真检查,核对,确保操作 无误和化验数据准确,杜绝操作失误。4. 11化验员的职责4.11.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做好水质化验和软水备制工作。4. 11. 2每小时化验
13、一次软水硬度和PH值,根据化验结果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 流动床的进盐水量和正洗水量。1.1.1 4每小时化验一次炉水的碱度,将结果通知司炉工并督促其及时排污。4.11.5 做好水处理设备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食盐 的保管工作,努力降低盐耗。4.11.6 做好水处理设备,盐池及化验室的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明亮、化验药 品用具摆放整齐。4.12水处理交接班制度4. 12. 1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将所有化验用仪器,器皿清洗干净,整齐排列于指 定的位置,清扫工作现场,保持工作现场的整洁。5. 12.2检查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对给水和炉水进行交班化验分析,将结果 如实填入运行记录。6. 12.3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进入工作现场,进行设备运行检查,与当班人员 了解运行情况,认为符合交接班规定时,在交班记录上签字接班。7. 12.4交接班时,如遇锅炉事故或重大操作项目,应待事故处理完毕或操作过 程告一段落后,方能交班。8. 12. 5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情况下,交班人员应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坚守岗位, 不得擅自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