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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陕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一、严禁新建涉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应急管理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淘汰类、禁止类、限制类的化工项目。二、新建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工项目须进入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内严禁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项目。三、化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可靠。从省外引入的精细化工项目与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通过设区市以上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四、严禁新(扩)建生产光气、氯气、氨气、硫
2、化氢等有毒气体,氟化钠、氟化钾、氟化氢等剧毒化学品,硝酸铁、硝基胭、氯酸铁、氯酸钠、氯酸钾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涉及间歇、半间歇法硝化反应的建设项目。五、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间歇、半间歇反应的精细化工项目,应在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其中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的,应完成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建设使用反应釜的硝化反应化工项目。禁止建设经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4级以上的项目。六、化工项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五类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具备全流程自动化控制。七、各设区市可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要求,在不低于前七条安全准入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细化明确所属化工园区禁止和限制的化工产品、生产规模、工艺、设备等。八、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以上核准、备案机关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项目联合审查。本准入条件所指的化工项目是指主要原辅料为化学原料、最终产品为化学品、生产工艺中存在化学反应或涉化环节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