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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以直报怨mF对等复仇兼与张明辉老师商榷【文学争鸣】经典往往因为年代久远,脱离了当时的语境和环境,而在后世的理解中呈现出多义性。汉人董仲舒倡“诗无达诂”,莎士比亚说“一千个观众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都是对文学经典多义性的一种表达。论语是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记录,虽然语言平实简洁,但由于时代殊隔,在某些章节的理解上颇有争议。2023年3月7日本版刊发的文章“以直报怨”辨正,就是作者张明辉老师对论语“以直报怨”章细致研味所作的解读。但是“以直报怨”是否能等同于“以怨报怨”,似乎仍有探讨的空间。论语宪问载,或日:“以德报怨,何如?”子日:“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张文着重阐述了“直”字具有相
2、当(相值)、对等的含义,因而他认为,“论语中的以直报怨即以怨报怨,但它强调的是对等复仇,不因怨恨而加重报复”。此说有一定道理。然而“怨”在本章中是否有“仇怨”义,是佐证张文观点的关键之一。按说文:“怨,恚也。”“恚,恨也。”可见其本义偏向于“怨恨”。论语中“怨”字共二十见分属十五章。如,“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里仁),“伯夷、叔齐不念旧恶,怨是用希”(公冶长),“贫而无怨难,富而无骄易”(宪问),“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卫灵公)。其中,“怨”字均偏向于“怨恨,而非“仇怨”。因此,张文所谓“报仇”或“复仇”的说法有待推敲。此其一。再者,怨恨如何能够衡量,以至于“对等
3、”,这也是一个难题。要知道,德(恩惠)与怨(怨恨)都是抽象概念,不是具体可以对等的事物,并没有能够判断是“对等复仇”或是“加重报复”的“天平”。因此,“直”能否解作“相当、对等”值得怀疑。察张文所举“直”作“相当、对等”解诸例,亦佐证了这一点。如文中所引管子山至数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等,是数量方面的“对等”;所引法律答问吕氏春秋孟夏诗经柏舟等,是说判罚与罪行、爵禄与身份、婚姻双方的相当,但其“相当”语义偏向于“匹配”义,而非“对等”义。此其二。按,“直”,说文曰“正见也”,在论语中凡二十二见分属十六章。如哀公问曰:“何为则民服?”孔子对曰:“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为政)再如
4、,“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雍也),“吾之于人也,谁毁谁誉?如有所誉者,其有所试矣。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卫灵公)。其义均与“正直”“直道”相关,因此武汉大学已故教授吴林伯先生说“孔子贵直或直道”(论语发微),“直”或“直道”正是孔子所肯定的品质。此其三。综上,张文既未体察“怨”与“直”在论语中之含义,也未考虑抽象概念如何对等的问题,所谓“对等复仇”的说法恐怕也不能成立。诚如张文所言,“用公平正直报怨到底是如何报怨”,这似乎难以理解。在本章中,“德”与“怨”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因而我们可以译作:有人问“用恩惠来回报怨恨怎么样”,孔子答“那用什么回报恩惠呢”。可见孔子是不支持“以德
5、报怨”的。而“直”或“直道”是孔子所看重的品质,因此,“以直报怨”与“以怨报怨”似乎就成了矛盾的观点,这也是张文立论的起点。故而,吴林伯先生才说:“言外以德报怨非直道,必以怨报怨,以德报德,方合直道。(论语发微)然而“德”与“怨”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例如,甲和乙可以有恩,可以有怨,也可以是平和相处的对象,或是无感的陌生人。因此,朱熹说:“于其所怨者,爱憎取舍,一以至公而无私,所谓直也。四书章句集注)其说以至公无私之“直”来回报怨恨,而未落入“德”与“怨”的伪二元对立“窠臼”。如前所述,论语中的“直”义均与“正直”“直道”相关,因而多有人以此解释本章,且从字义与论语内证角度考虑恐怕更符合本章
6、的内涵。如皇侃云:“不许以德报怨,言与我有怨者,我宜用直道报之。”(论语集解义疏)邢曷也说:“既不许或人以德报怨,故陈其正法,言当以直道报仇怨、以恩德报德也。(论语注疏)这又如何理解呢?孔子所生活的春秋时代,士大夫文化盛行,孔子自谓“以吾从大夫之后,不敢不告也”(宪问)。他所提倡的“君子”,不仅可以指代当时的贵族,更是被他赋予了强烈的德行色彩。如,“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为政),“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述而),“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颜渊),“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卫灵公),等等。他所提倡的君子人格不同于自私自利的小人(指德行不高的人),需要通过克
7、制自我欲望来提升道德水平,因而恰与张文观点相反,他并不会支持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方式。君子要正道直行,叶公与孔子曾就党人之“直”展开讨论(子路)。因而,我们可以把本章细译为:“用符合直道的方式回报怨恨,用符合恩德的方式回报恩德。”其义在不能为怨恨情绪所蒙蔽,诬告陷害、私相械斗、公报私仇、恃强凌弱,或者说为报复而报复,通过制造新的怨恨来回报怨恨,这非君子所为。所以,孔子强调应当克制肆意妄为之私欲,正身直行,寻求惩治罪恶、消弭怨恨之方法,通过正当途径待其时而报之,以回护恩德。举例而言,轻微的口舌之争,一般可以不予回应。倘使因被轻视、歧视而心存怨恨,则当思奋发图强、提升自我。或有言辞激烈、行为过
8、当者,则可以诉之于衙署,绳之以律法,如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有时也需要含蓄隐忍,待时而报,如孙膑两败庞涓以报失足之痛。当然,这并不是说倘若面对生命危险,君子就要束手就擒、坐以待毙,孔子是很反对这种迂腐做法并非常重视生命的;而是应当视事情之轻重缓急酌情处理,在符合直道原则的基础上选择相应的回报方式,正当防卫同样属于直道的内涵。因此,朱熹所谓“至公无私”之“直”意在摒弃妄为之私念而寻求公正处置之法,是对“以直报怨”的深化理解;杨伯峻主张以“公平正直”报怨,只是表述简单,注解并无问题。世界上的早期文明莫不以惩恶扬善作为社会的努力方向,它们不但宣扬和鼓励善良,而且比较成功地从法律和道德方面惩治罪恶以回护善良。没有一种文明是以鼓动复仇而存在并流传后世的,中华文明也不例外。孔子直承三代“直道而行”(卫灵公)的优良传统,他不可能宣扬以怨报怨的个性复仇,换而言之,君子报怨,必由正途。“以直报怨”的思想在今天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的目的是惩治罪恶、消除怨恨,以倡导和培育德行,引导个人正身直行,而非制造新的怨恨。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与人的心理距离逐渐拉大,摩擦和冲突时有发生,“冤冤相报何时了”,“以直报怨”则为我们处理这些人际关系问题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指导原则。(作者:文U剑,系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