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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其他动物源性食品(一)资质要求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十七节。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境外国家(地区)对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境外国家(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二)申报要求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货源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三)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生产企
2、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做要求,且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企业要求(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2)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
3、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4)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出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3包装运输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标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