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要求.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要求.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要求2018-02-14各会员单位、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有关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监管要求和业务操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和要求如下:一、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进行大宗交易应当通过不同通道申报。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大宗特定股份减持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减持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普通申报接口(以下简称大宗交
2、易普通通道)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大宗交易减持认定:大股东同时持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份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取得的股份(以下简称受控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的,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控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三、特定股份以外股份大宗交易中相关方的责任:(一)出让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股份,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和大宗交易受让方明确告知拟卖出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卖出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限制等规定。(
3、二)受让方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受让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明确告知拟受让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受让的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承诺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等规定。(三)出让方委托的会员出让方委托的会员应当督促出让方履行拟卖出股份信息的告知义务,核实拟卖出股份是否包含受控股份、是否符合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妥善留存出让方关于股份信息的说明材料。出让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涉嫌违反减持细则相关规定的,会员不得接受其委托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四)受让方委托的会员受让方委托的会员应当督促受让方履行拟受让股份信息的告知义务,如涉及受控股份的,还应当要求受让方书面承诺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妥善留存受让方关于股份信息的说明材料和书面承诺。受让方未履行的义务或拒绝出具承诺的,会员不得接受其委托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四、其他事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特定股份的,按照减持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相关机构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进行交易的,应当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