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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银行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各一名,外部监事出任的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
2、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监督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S)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承当监督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安排、议案提交和协调、
3、督办等日常工作。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与职责:(一)负责拟定和组织对本行财务活动、经营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的具体方案和活动;(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的发展战略;(S)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的方案;(四)负责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五)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外部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内部审计检查报告等进行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六)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七)监事会授权
4、的其它事宜。第十条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监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监督委员会根据自身职责,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和监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研究确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本行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二)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的工作方案;(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工作方案;(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作方案;(五)监事会要求监督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工作方案。第十二条监事会办公室负
5、责收集并向监督委员会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财务报告;(二)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报告;(S)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五)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十三条监督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本行有关报告进行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监事会审议:(一)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二)对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S)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和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的评价报告;(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五)其他相关事宜。第十四条监督委员
6、会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的工作程序为:(一)在外部审计机构制定审计方案前,可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将关注的重点事项与审计机构沟通,对其审计重点提出建议;(二)在审计过程中,可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就监事会关注的重点事项进行专项汇报;(S)对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或疑问时,可向审计机构和有关方面提出质询。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书面意见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第十五条监督委员会对本行经营决策、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开展专项检查的程序为:(一)监督委员会根据监事会工作任务或监管要求,拟定监事会开展专项检查的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监事会或监事长审议;(二)监督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组织相关人员或
7、聘请中介机构确定专项检查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S)在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检查报告,提交监事会审议。第十六条监督委员会对本行离任董事、高管人员开展离任审计的程序为:(一)监督委员会根据审计项目,向监事会提出进行离任审计的议案;(二)监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本行内部审计部门或提请监事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并组织实施;(三)在离任审计工作完成后形成审计报告,提交监事会审议。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召开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
8、体委员。第十八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九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委员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委员会应当提请监事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一条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9、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行董事、非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第二十四条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当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需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本行监事会办公室保存。第二十七条监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监事会。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