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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各一名。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
2、举产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承当提名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安排、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提
3、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二)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四)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五)负责拟定监事选举、调整、罢免等的方案;(六)组织实施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工作并向监事会报告;(七)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研究本行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由监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遵照实施。第十二条监事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研究本行对新监事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行股东单位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监事人选;(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监事前十五日内,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和提供相关材料;(七)根据监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
5、其他后续工作。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时采取以下工作程序:(一)由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和监事会相关履职评价办法规定,制定赣州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实施方案,并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二)提名委员会依照赣州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工作,形成初步评价意见。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进行通报,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报告并上报监管部门。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提出本行监事的薪酬计划,监事的薪酬计划经监事会
6、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7、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委员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委员会应当提请监事会予以撤换。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行董事、非提名委员会成员的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个人进行履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监事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8、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当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需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本行监事会办公室保存。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监事会。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