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基于英国内战的一种思想实验假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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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要: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从假设的自然状态出发,以自然状态必定是战争状态为由,对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做了论证。本文通过对陈建洪教授的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其“历史事实基础”的说法,和姚大志教授的霍布斯把“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称为自然状态的说法的质疑,表明自然状态在霍布斯那里只是一种基于英国内战的思想实验假设。关键词:霍布斯;自然状态;历史事实;思想实验;假设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霍布斯的地位可与柏拉图比肩,后者是古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前者是近代政治哲学的开创者,如果说后者的成就主要体现在理想国中,那前者的贡献就主要体现在利维坦中。利维坦一书涉及内容广泛,其中影响最大且最为重要的,

2、是霍布斯从假设的自然状态出发,以自然状态必定是战争状态为由,对国家权威的合法性所做的演绎论证。对于霍布斯讲的自然状态,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虽然不多,但也提出了一些新见解,尽管其中一些值得商榷。本文将通过对陈建洪教授的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其“历史事实基础”的说法和姚大志教授的霍布斯把“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称为自然状态的说法的质疑,表明自然状态在霍布斯那里只是基于英国内战的一种思想实验假设。一、自然状态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其“历史事实基础”吗?早在10年前,时任南开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的陈建洪(现为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在学术月刊2008第6期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及其

3、当代复活形式的论文,谈到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到底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假设,还是基于一定历史事实的问题。他先指出,英国法学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讲过,霍布斯和洛克一样,也”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陈建洪,2008:67);英国哲学家休谟在其人类理解论和道德原则研究中也谈到,霍布斯所描绘的自然状态“只是一个哲学虚构,是非历史的理论假设”(陈建洪,2008:67)O接着,陈建洪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霍布斯本人实际上提出自然状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也就是一切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战争倾向”(陈建洪,2008:67),第二种形式“指的是国与国之间的敌对和战争姿

4、态”(陈建洪,2008:68),并认为就前者而言,霍布斯否认“他所提出的自然状态学说完全是一个非历史的理论假设。他虽然承认这种状况不会在整个世界普遍地出现,但又坚持这种状况确实有其历史事实基础,并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例。”(陈建洪,2008:68)本文将不涉及陈建洪关于第二种形式的自然状态的说法,而只集中分析他关于第一种形式的自然状态(以下简称“自然状态”)的说法,即自然状态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其“历史事实基础”的。仔细读一下陈建洪的论文可以发现,他对其说法并没做什么论证,而只给出了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一段话作为其文本依据:也许会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我也相信决不会整个世界普遍

5、出现这种状况,但有许多地方的人现在却是这样生活的。因为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除开小家族以外并无其他政府,而小家族中的协调则又完全取决于自然欲望,他们今天还生活在我在上面所说的那种野蛮残忍的状态中。(霍布斯,1995:95)在我看来,陈建洪将这段话作为其文本依据有断章取义之嫌,因为这段话只是霍布斯一段完整论述(第十三章的第12自然段)的前一部分,其后一部分一一对于理解霍布斯的原意至关重要一一则被陈建洪略去了。这一部分的内容为:不论如何,我们从原先在一个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往往会在一次内战中堕落到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这种活生生的事实中可以看出,在没有共同权力使人畏惧的地方,会存在什么样的生活方式。

6、(霍布斯,1995:9596)如果以霍布斯的这段完整论述为依据,那么陈建洪的说法就是难以成立的。首先,这段论述讲的“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并不含有他们处在人类历史发展原始阶段的意思,因而,霍布斯不可能将其作为“自然状态”,即这段论述中讲的“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的历史事实基础。不难看出,对于“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霍布斯只谈到“除开小家族以外并无其他政府,而小家族中的协调则又完全取决于自然欲望,他们今天还生活在我在上面所说的那种野蛮残忍的状态中”。而他所说的“那种野蛮残忍状态”,指的是“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所处的战争状态。(霍布斯,1995:94)说的再具体一

7、点就是,“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霍布斯,1995:94-95),“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霍布斯,1995:95)0由此可以推断,霍布斯只是把美洲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还生活在野蛮残忍的状态中作为一个例子,以表明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只能过野蛮残忍的生活。然而,陈建洪却把这段论述讲的“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说成是“美洲的原始部落

8、”,而且对后者意指什么则未做任何说明。按照学界的通常理解,“美洲的原始部落”指的是在美洲存在的、处于人类历史发展最初阶段的、由若干血缘相近的氏族组成的群体。如果说这就是陈建洪讲的“美洲的原始部落”,那他把霍布斯讲的“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说成是“美洲的原始部落”,实际上是把霍布斯强调的前者的“野蛮性”,即由于“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而仍处于野蛮残忍的状态中,偷换为“原始性”,即前者还处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这样一来,陈建洪的说法,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确实有其历史事实基础,并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例”,实际上讲的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对可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例的人类历史发展最初阶段

9、的概括,这显然与霍布斯本人的论述相悖。其次,这段论述讲的“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既体现在“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还生活在野蛮残忍中,也体现在“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会因一次内战而陷入野蛮残忍的生活方式中,因而,霍布斯不可能只将前者作为其历史事实基础。对此,霍布斯讲的非常清楚。在讲完“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还生活在野蛮残忍状态中后,他紧接着指出:“不论如何,我们从原先在一个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往往会在一次内战中堕落到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这种活生生的事实中可以看出,在没有共同权力使人畏惧的地方,会存在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前面表明,霍布斯这里讲的“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指的是“在没有一

10、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所处的战争状态,而战争状态必然导致野蛮残忍的生活状态。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还生活在野蛮残忍状态中,是因为“没有共同权力使人畏惧“;在一个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往往会在一次内战中堕落到野蛮残忍的生活方式中,同样也是因为“没有共同权力使人畏惧“。此外,霍布斯这段话中的“不论如何”的表述,还蕴含着这样的意思:即使不存在还生活在野蛮残忍状态中的“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还可以通过在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的内战而体现出来。这样说来,陈建洪的美洲的原始部落是自然状态的“历史事实基础”的说法就更难以成立了,因为如果自然状态还可以通过和平政府之

11、下生活的人们的内战而体现出来,那说自然状态是基于美洲原始部落这样的“历史事实”,在逻辑上显然是讲不通的。陈建洪的说法不能成立,还可以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涉及自然状态的相关论述得到证实。仔细读一下利维坦我们就不难发现,霍布斯虽然多次直接谈到自然状态,但从不提及“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以下是他的四段有代表性的论述:(I)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因恐怖而订立的契约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一个弱国的国王由于畏惧而和一个强国的国王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和约时,他就有义务要遵守,除非是象前面所说的一样,因出现了引起恐惧的新的正当理由而重新开战。甚至是在一个国家之中,如果我被迫允诺付与赎金而从强盗那里赎身出来,在民法没

12、有为我解约以前,我就必需付与。(霍布斯,1995:105)(2)联盟是人们根据信约联合而成的,如果象单纯的自然状况一样不将权力交给任便一个人或会议来强制履行信约,那么联盟就只有在没有出现正当的互不信任的理由时才是有效的。因此,没有使各方畏服的人类权力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联盟,在其持续存在时期中,便不但是合法的,而且是有利的。(霍布斯,1995:183184)(3)一旦主权落到不慎重对待公帑或轻启战端、将公共钱财冒险使用于持久或耗资的战争的君主或议会手中,便会使政府解体,并陷入单纯的自然状况和战争状况之中。(霍布斯,1995:194)(4)单纯自然状况一一也就是既非主权者、又非臣民的人所具有的那种绝

13、对自由的状况,是一种无政府状况和战争状况;引导人们摆脱这种状况的法则是自然法;国家没有主权便是没有实质内容的空话,不能立足;臣民在一切不违反神律的事情上应当绝对服从主权者。(霍布斯,1995:276277)第一段论述表明,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可能存在“一个弱国的国王由于畏惧而和一个强国的国王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和约”,而“一个弱国的国王和一个强国的国王”显然都与“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无关。第二段话表明,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可能存在“不将权力交给任便一个人或会议来强制履行信约”的情况,而“一个人或会议”显然也与“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无关。第三段话表明,陷入单纯的自然状况和战争状况的一种情况,

14、是“主权落到不慎重对待公帑或轻启战端、将公共钱财冒险使用于持久或耗资的战争的君主或议会手中”,这里讲的“君主或议会”无疑也与“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无关。第四段话表明,单纯自然状况一一也就是既非主权者、又非臣民的人所具有的那种绝对自由的状况,这显然也与“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无关。如果霍布斯多次直接谈到的自然状态都与“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无关,那陈建洪说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确实有其历史事实基础,并以美洲的原始部落为例”,就是毫无依据的。二、“自然状态”是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吗?在如何理解霍布斯讲的自然状态问题上,吉林大学姚大志教授提出了一种与陈建洪略有不同的看法:“霍布斯把国家产

15、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称为自然状态,并认为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姚大志,2011:15)这种看法意味着,霍布斯讲的“自然状态”是指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历史经历过的一个“原始时代”,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就处在这种状态中;国家产生之后“自然状态”就结束了;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是为了论证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从“自然状态”中产生出来的。姚大志是在他2011年出版的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一书论述霍布斯的那一节提出上述看法的,但他在那里只是简单表明了他的看法,而没对其做任何论证。姚大志说“霍布斯把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称为自然状态,这种说法有依据吗?据我所知,霍布斯在其论著中从未使用过“原始

16、时代”这一概念,因此,也不会把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称为“自然状态”。那姚大志讲的“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的含义是什么?对此,他没做任何说明。我猜想,他的“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这一概念可能是来自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因为恩格斯在这本书中使用过“原始时代”概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95:5、33),并专门论述了国家是在“原始时代”后期才产生的。如果我的猜想是对的,那姚大志的说法,即“霍布斯把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称为自然状态”,显然就是不能成立的。仔细读一下利维坦,我们可以发现,霍布斯只讲过还生活在野蛮残忍的状态中的“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而未讲过“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这样的话。由此说来,他不可能认为“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更不可能以“17世纪美洲的印第安人”为例,来论证“自然状态”是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时代。那姚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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