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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面落实加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统筹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江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鹰潭市土地储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合作,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中,通过公平择优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投入资金用于一定区域内土地储备,使该区域内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除财政资金以外的社会资本的持有人包括
2、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第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适用本办法。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土地储备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工作,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地块遴选、方案审批、合同签订、资金监管等)。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税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和社会资本方合作有关工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省级关于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合作地块遴选和方案编制审批。市土地储备机构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遴选土地储备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地块,组织编制土地储备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实施
3、方案(合作实施方案包括:社会资本方投资资金规模和年回报率、资金投入时间、归还社会资本方投资资金和回报挂钩储备土地面积、位置、收储成本和预期出让收入、收益、供应时序,社会资本方投资资金和回报归还方式等内容)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社会资本方选择和确定方式。社会资本方应具备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与不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并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机关的监督下,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和确定社会资本方。未经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委员会同意,经确定
4、的社会资本方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第七条签订合作合同。市土地储备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订合作合同。市土地储备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合同一经签订,合作双方均不得随意退出合作项目。合作双方在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单方面退出造成合作项目无法开展的,根据合作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市土地储备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合作项目,社会资本方投资资金年回报率根据投资合同约定确定,但最高不超过8%o第八条合作资金拨付。市土地储备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合作合同后,社会资本方根据签订合同约定将合作资金转入市土地储备中心银行专户。第九条挂钩储备土地供应。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合作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挂钩储备土地征收(收购)、报批、
5、拆迁安置补偿和必要的前期开发等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土地储备成本。纳入挂钩储备土地成本在土地出让前先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核算,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挂钩储备土地达到供应条件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社会资本方可以依法依规参与合作项目涉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程和挂钩储备土地公开出让。第十条挂钩储备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中应区分土地出让收入、收益和收储成本,明确受让人应支付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收储成本。挂钩储备土地成交后由受让人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公告的约定在出让合同中注明土地
6、收储成本。税务部门征收入库后,财政部门根据出让合同注明的土地收储成本金额拨付至市土地储备机构银行专户。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合同约定将相应的社会资本方投资资金和回报归还合作方。第十一条风险评估。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与社会资本方合作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及时评估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制订应对措施,推动合作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二条合作项目终止。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依法完善相关程序后,终止合作项目运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省政府在本市探索土地储备成本足额补偿的可持续发展试点期限内。试点期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