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外地户籍罪犯审矫对接的实践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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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户籍罪犯审矫对接的实践思考以S法院为视角论文提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流动日渐频繁,跨区域犯罪日趋活跃,外地户籍被告人日益增多。笔者以S法院为视角,分析外地户籍被告人在适用缓刑上处于劣势的现象,症结在于涉及外地户籍罪犯的审矫对接不畅。实践问题有:一是调查评估中,审前社会调查完成或寄送不及时,经常超期。二是确认程序中,矫正地有多处时,矫正机构容易相互推诿;交付过程中居住地变更影响矫正进行。三是交付执行中,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无形中缩短了期限。四是回访考察中,报到时间不确定,监督力度不到位。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立法规定上,没有实现具体细化,各地的居住地认定标准不一,导致

2、矫正地认定程序不足;二是沟通协作上,没有细化对接程序,各部门信息交换平台不联通,导致无法实现全面监管。强化审矫对接,关键在于完善日常对接机制。首先在实践上,S法院采取三项措施改善对接机制:一是把诉前调解中心兼做审矫联络点;二是外地户籍罪犯要在本县矫正时,执行前须先与矫正机构确认;三是参与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加强重点对象回访工作。其次在立法上,委托审前社会调查阶段提前,细化矫正地确定程序,调整缓刑执行起算时间。最后在协作上,构建跨区域信息交换平台,共享矫正人员信息,实时监管矫正对象,形成跨区域大合作,实现审矫无缝对接。消除因审矫对接不畅而产生的诸多顾虑,让外地户籍被告人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让缓刑的

3、适用做到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文共8397字。主要创新观点:在S县范围内,采取三项措施:1、把诉前调解中心兼做审矫联络点。有效改善了对接不畅的局面,真正实现了审矫无缝对接。2、外地户籍罪犯要在本县矫正时,在执行前先与矫正机构确认。S法院与县司法局多次协商后,初步形成了此类情况的对接程序,有效解决了外地户籍罪犯在本地矫正的问题。3、参与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及时为矫正人员指点迷津,有效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4、加强重点对象回访工作。主要针对在本地矫正的未成年人以及外地户籍罪犯在外地矫正的,防止出现脱管漏管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建议完善的思路:1、调查评估中,建议委托

4、时间提前,由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委托。对未成年人,一律委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对成年人,则有选择的进行委托,只要有可能判处缓刑,都可以先行委托调查。2、确认程序中,细化矫正地确认程序。包括确认矫正地次序、统一居住地认定标准。3、交付执行中,建议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时间,应以缓刑交付执行之日为宜,即罪犯到矫正机构报到之日起计算。4、回访考察中,构建信息交换平台,让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及时高效进行沟通协作,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管。以下正文: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了行刑社会化的进步理念,提升了刑罚体系现代化及人文化程度。因低成本、高效益的优势,社区

5、矫正被西方国家广泛应用并效果良好,成为主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审矫对接是从法院审判到缓刑执行的枢纽,既要各部门独立履行职责,又要各部门之间密切协作配合。审矫对接机制的合理化、科学化,有助于促进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有利于保障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有益于矫正人员融入与回归社会。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审矫对接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外地户籍被告人(本文指Q地区以外)适用缓刑比例明显偏低,深入分析衔接机制不畅的原因,对完善审矫对接机制作了一些思考。一、问题S法院2013年至2017年间,每年适用缓刑人数在百余人,占被告总人数的30%40%,缓刑适用率总体上

6、呈增长趋势,但中间略有下降。表1:S法院适用缓刑比例情况年份被告人数判处缓刑人数占比(%)201333512537.31201433710932.3420153078928.99201632914243.16201735913537.60相同5年内,与本地户籍被告人相比,外地户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小的多,2017年两者相差最大,达30.34%。在缓刑适用上,并没有实现“同地同判二表2:S法院本地、外地户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情况()T一本地户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T一外地户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对外地户籍被告人判处缓刑相对较少的现象,有违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悖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碍

7、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此现象在法律法规上并无依据:从缓刑的适用条件上看,是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和对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户籍并不在此之内;从缓刑执行地的规定上看,户籍只是具体执行地之一,与是否判处缓刑并无直接法律上的关系。外地户籍被告人在适用缓刑上处于劣势,主要症结在于审矫对接不畅,各部门存在对接不到位、责任不明确、互动不充分等问题。(-)调查评估阶段:调查期限与审判时限的冲突案例一:未成年被告人宋某,法院立案后,已及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的材料寄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但法院未在审限内收到回复材料,直到判决生效后,才收到审前社会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

8、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3条规定: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10天的调查时限,本地户籍罪犯的社会调查尚能完成。但外地户籍的,文书在途时间近2周,如依法院寄出时间算,则矫正机构难以及时完成调查,如依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时间算,则极易超出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或速裁程序案件的审限。实践中,法院将评估委托函及材料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后,后者需将调查任务指派给司法所,调查时限往往自司法所调查之日起算,调查真正完成所需时

9、间经常会超过法院审限。若法院对于调查报告有疑义,还需与司法行政机关协商、复核,那就得需要更多的时间。(-)确认程序阶段:法院指定与矫正机构不认可的冲突1、矫正地有多处时,矫正机构容易相互推诿。案例二:罪犯张某,安徽人,居住在浙江甲市一年以上,经营着一家公司,并在甲市有房产。判缓刑后,张某要求在居住地甲市矫正,法院经与居住地矫正机构联系,其只是口头答复,先将矫正材料寄来,视情况再决定是否接收,不肯出具书面同意材料。因没有书面同意材料,法院只能将矫正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寄到户籍地矫正机构。结果张某带着相关证明,跟户籍地矫正机构表示不愿在户籍地矫正,于是户籍地矫正机构将材料退回法院。无奈之下,法院又只能

10、把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寄给居住地矫正机构。2、交付过程中居住地变更影响矫正进行。案例三:罪犯李某,永康人,已在杭州务工5年,并有一年以上租房协议,于是法院依法确定其居住地杭州乙区为矫正地,并将相关材料寄送。乙区矫正机构调查后发现,李某与房东租房协议中写明因犯罪等违法事由可以解除合同,为此双方已实际解除合同,李某又租房到杭州丙区。于是乙区矫正机构以李某不在乙区居住为由,将相关材料退回法院。而户籍地矫正机构又以李某已经外出5年为由,不予接收。而新租赁地丙区矫正机构,又以租赁协议未满一年以上为由不肯接收。(三)交付执行阶段:考验期起算时间与脱管漏管的冲突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时间关系到矫正时间、再次犯罪时是否

11、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等时间节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缓刑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由上可知,罪犯相当于享有法律允许的40天脱管期。此外,还存在其他导致脱管的事件,例如法院向矫正机构送达执行文书后,被认为不符合接收条件而退回,需重新确定矫正地等。此种情况下,缓刑考验期若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无形中缩短了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四)回访考察阶段:报到时间不确定与执行监督的冲突案例四:罪犯赵某,判决生效后,法院告知其到居住地矫正机

12、构报到,以及不报到的后果,并将相关材料送达其居住地矫正机构。在一次回访中,法院得知赵某一直未向矫正机构报到。为此,法院立即联系矫正机构,是否应依法提起收监执行程序。居住地矫正机构认为赵某没有报到,不属于他们管理,不能办理相关收监程序。无奈之下,法院只好通过本地检察机关向矫正地检察机关建议提起法律监督,促使矫正机构提起收监执行程序。二、原因(-)法律法规上,矫正地认定程序不足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一般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现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人户分离普遍存在。明确居住地是矫正的前

13、提,但实际上矫正地的确定远不如法条规定的那么简单。1、居住地认定标准不一。浙江省对社区矫正居住地认定,必须符合以下两条件:(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具有其本人所有、承租或者他人、有关单位提供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固定居所,社区矫正执行期少于一年的除外;(2)社区矫正人员有固定生活来源,或者由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实践中,各地矫正机构各行其是,对居住地的认定加了更加苛刻条件:有的要求必须有房产,有的要求有租住场所且有劳动合同并交社会保险,有的要求必须由县级人大代表担保等。在居住地无法确认为矫正地时,实践中法院只能将罪犯交付户籍地矫正机构执行,但后者有时又会以罪犯已不在当地居住为由不

14、予接收,造成罪犯无人接受。2、矫正机构相互推诿时,没有解决机制。经常出现外地户籍罪犯,无固定居所且多年未回户籍地,导致无矫正机构接收的现象。相互推诿的原因在于:主观上,出于减轻监管责任和减少工作量的心理。矫正机构经常利用法律规则,以文书材料不全、没有进行社会调查和居住地核实、社会调查结果不符合条件等理由,拒收外地法院的交付手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不一致,审判法院难以掌握外地的相关规定,交付手续经常被原封不动的退回。客观上,出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现状。由于人户分离,流动人口管理难度较大,司法资源却非常有限,户籍地矫正机关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接收在外的矫正对象。而居住地矫正机构因外地户籍罪犯经常变更居

15、住地,监管工作难度较大,也不愿接收。若多处矫正机构相互推诿时,目前没有详细的兜底解决机制,法院反复指定矫正机构,不仅增加了脱管时间,也耽误了矫正的效果。(-)沟通协作上,信息交换效率不高审矫对接主要体现的是各地各部门的密切协作配合,而当前各部门衔接机制存在诸多不足。1、对接程序不细化。各部门对审矫对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不同阶段过多考虑自身利益。公检法自身任务繁重,把审矫对接工作边缘化了。而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力量、经费保障与繁重工作的冲突十分严重,衔接工作很难做到位,容易导致各地矫正机构相互推诿。虽然实施办法规定了工作程序,但各部门落实不尽人意。无工作单位、无固定居住地及异地执行的矫正对象,常因

16、审矫对接不畅,导致脱管漏管不管现象层出不穷。2、信息交换不统一。矫正信息高效交换是审矫对接顺畅的最基础条件。目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仍然主要通过邮寄渠道进行,不仅在途时间过长,甚至有丢失或漏送等风险。各部门建立的信息交换平台也是各成一体,相互之间不联通,造成信息不对称,影响了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实践中,法院不能及时掌握矫正对象有无报到及报到时间,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尽快提前知道将来报到的矫正对象名单,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比对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检察机关不能实时核实脱管漏管等现象。3、监督力度不到位。户籍地矫正机构愿意接收的,外出人员回到户籍地后,一下子难以找到工作,在生活上遇到很多问题。于是,有些人为了生计,想方设法出去谋生,导致脱管、漏管屡屡发生。由于各地矫正信息交换的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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