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创建文书评论机制开启公开互动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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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延文书评论机制开启双向互动模式让公众充分行使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论文提要:司法公开宗旨之一,在于保障当事人及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以下简称四权)。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之一,充分保障了知情权,但对民意表达、公众参与、监督途径保障不够。本文以补强保障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以下简称三权)为主线,沿着反思、剖析、构思三个步骤展开,利用网络开放、平等和高效的优势,创建文书评论机制,拓展文书平台功能,实现从单向公开到双向互动的转变。本文分为三部分:一是从分析四权关系入手,简述平台存在的问题,体现三权保障不够,缺少双向互动渠道。鉴于司法公信力的构成关系,表明双向互动的重要性

2、。进而寻找原因,根源在于主观、制度、本质上都未重视。二是从分析受众入手,寻找公众司法需求,在于保障三权,期待能有与法院平等对话的平台。鉴于网络监督的重要性,转变保障三权理念,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开辟表达渠道与创设监督私信。三是从分析文书评论的必要性入手,增设平台评论及回应功能,兼具监督、舆情、管控等功能。鉴于网络的复杂性,需要从技术上做一些处理:针对网络匿名风险,采取实名制评论;针对法院工作人员评论的特殊性,应与公众分别在内、外网评论;启用短信提醒服务,方便相关人员及时知道评论内容并回复。通过文书评论机制,形成多渠道、立体式的司法参与,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的司法公开价值!全文共99

3、77字。主要创新观点:1、评论。实现从单纯公开到服务公众的转变,改变以法院为中心推进司法公开的现状,让文书公开平台变成服务公众平台,法院积极回应公众的司法需求,让公众积极参与司法公开,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2、拓宽监督途径,统一反馈平台。实现从单向公开到双向互动的转变,让文书公开平台兼具评论、回应的互动功能,公众可以反映意见、提出建议、监督法院工作,检验审判质量。3、研判舆情。以文书为线索,可知案件的评论情况及发酵趋势;以人为线索,可预测人的心理及行为,通过舆情跟踪和处理,有效应对舆情危机。4、管控评论。网络言论自由应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有必要进行管控。首先,用户可以自行选择其评论是否公

4、开。其次,针对可公开的评论进行审核,对于不宜公开的,予以屏蔽、标记。5、间接实名注册。用前台匿名、后台实名方式,可以通过手机号码注册,或用支付宝账号登录,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实名认证。6、分内外网评论。法院工作人员在内网评论,主要为探讨法律适用;公众在外网评论,主要为发表意见、建议及法律问题。7、实时短信通知。通过手机短信,即时向承办法官等相关人员发送文书评论内容,使其关注评论动态,并提醒早日回复内容。以下正文:司法公开目的是保障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得以充分实现,促进司法权廉洁、公正、高效运行。随着文书公开平台建设的推进,针对裁判的多种质疑、争议也从各种渠道传播开,法院该如何正视和引导好

5、舆论?如何开展有效、积极的司法互动方式?如何顺应公众的司法需求,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法院需要积极融入并充分运用网络技术,调整优化公开平台功能。一、反思:司法互动,文书平台美中不足1945年,美国记者肯特库柏首次使用“知情权”一词,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规定。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认为:“知情权是人类尊严、平等和公正的和平之基础J”是公民参与、良好治理、行政效率、问责制和打击腐败、新闻媒体和新闻调查、人类发展、社会包容及实现其他社会经济和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所谓司法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和知悉司法机关政务信息、办案信息和司法人员信息的权利”。“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衍生于“知情权”,四权

6、相互联系、互为条件,浑然一体。其中知情权是基础,如果没有知情权,则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能实现。如果没有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吕芳、小丁翻译:关于推进知情权的亚特兰大直言与行动计划,载http:高飞:公民司法知情权要论,载中州学刊5015年第10期,第65页。效果会大打折扣。表达权是核心,其余三权或为前提,或为延伸;如果没有表达权,知情权与参与权都是空的,监督权也无法实现。如果没有监督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基本上失去了意义。只有可知情、可表达、可参与的情况下,才可以更好的实现监督。基于“知情权”保障,我国一直在力推“司法公开”;若要补强“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有必要探索“司法互动”;实

7、现以司法公开、司法互动促进司法公正,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效果。图1:四权关系示意核心:表达权r司法互动参与权JI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口基础:知情权I司法公开J(一)现实问题:文书平台缺乏司法互动日前,笔者特意访问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每份文书右侧边上有“留言”按钮,但点击后跳至登陆页面,经多次尝试后,仍无法进入注册页面,相当于文书评论功能尚未开通。如今的网络技术,已经能轻松实现信息公开者与受众之间的双向互动,但现行裁判文书公开网站仍停留在单向公开环节,公众无法进行留言及反馈等互动活动,显然对三权保障有所欠缺:1、公众无处表达意见。每篇文书后面并无评论功能,无法进行留言、回复等双向互动活动。当公众

8、查阅文书后,发现瑕疵想提意见,遇到法律问题想探讨,有些线索想举报,却有话无处诉说,极大打击了表达的积极性。2、公众缺乏参与意愿。参与权,是监督司法权的重要力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公众是否享有广泛而深入的参与权,可以衡量国家法治发达的程度。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和程度不高,司法文明指数调研结果显示,被调研的全国9省市的该项指标得分均未及格,平均分仅53.5分。单方公开,缺乏互动反馈环节,公众缺少参与的兴趣。3、公众监督无处反映。裁判文书是案件处理结果的载体,承载着全部诉讼活动。文书网上公开具有高速传播和终端无限的特点,让每个人都能深入接触案件,让法院前所未有的暴露在新媒体监督之下。

9、互联网+时代,法院应转化互动发展理念,主动开拓接受、应对网络监督的渠道。否则,公众有时会采取非正常方式进行表达,如要求媒体炒作、集体散步、涉诉信访等。(-)原因所在:尚未意识司法互动重要司法公信力是公众与法院双向互动作用的结果。一是认识上,只有意识到司法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和社会性,法院才能做到司法为民,公众才会接受、理解和信任司法。二是关系上,法院与公众核心关系应为“互信”,公众信任法院,法院必须要有信用。三是实践上,公众与法院通过评论与回应,形成良性双向互动作用,构建起互信关系,张保生,张中,吴洪淇等: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这才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

10、要途径。图2:司法公信力构成法院(相互认识A司法为民回I评向=公信,相互关系A互信阈I论互1动实践途径司法互动公众在网络话语权上,法院以往长期消极避让,处于被围观、围攻的地位。要想避免媒体审判、道德绑架的尴尬局面,法院应主动面对新媒体,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收集舆情并积极应对。法院应以开放和宽容的心态看待舆情,用对话与沟通方式进行疏导。平台缺失对三权保障的原因在于:1、主观认识不足。当前司法公开是以外源动力改革为主,由顶层设计自上而下的不断推进,偏重于政策回应的工具价值。平台功能设计取决于上级要求或自身需要,仅在做文书上传工作,非基于公众司法需求之上的服务。2、制度建设缺失。平台本可为法院与公众的双

11、向互动提供便利,促进彼此的沟通、理解与信任。公众可以自由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司法,进行有效监督,法院可以充分了解民意,并正确引导民意,及时吸纳有价值的意见与建议。但平台尚未举报双向互动功能。3、忽视公开本质。司法公开的本质是司法为民,裁判文书公开的根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践中,法院更多强调对文书上网公开的推动,忽视了双向互动环节,忽视了对三权的保障。二、剖析:公众需求,增设功能积极回应司法需求其实是“社会公正需要”中的一种,是司法改革的源泉和动力。近几十年的国际司法改革目标日益关注公众的司法需求,体现了以公众为主体的理念。网络具有表达思想的开放性、表达权利的平等

12、性、信息传播的即时性,日渐成为公众意思表达的重要平台。在网络上,公众享有普遍而充分的四权,构成网络司法参与的能力基础。法院需要研究互联网+时代的特征,通过大数据分析,更好地把握公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司法公开应结合权利主体的实际需要,构建双向互动过程,不断契合公众需求。随着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完成,让公众随时随地了解相关案情,实现全程公开。公众已不再满足于通过到法院、电话、信件等途径与法官进行沟通联系,而是希望足不出户在网上与法院实现双向互动。(一)公众需求:积极回应评论以提升司法服务文书公开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案件当事人,文书涉及私人利益,内容也关系到其切身利益。二是公众,涉及公共利益,文书

13、作为司法活动的载体,是社会公共产品,公众有权知悉文书内容。现分析其司法需求:1、案件当事人。他们主要通过文书来了解诉讼过程及实体结果,期待能有法官释明、联系反馈的平台。当裁判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的心理时,他们就会怀疑存在司法不公的现象,就会发表对审判的负面评论。2、社会公众。他们只是围观社会热点、敏感案件的裁判文书,公众期待能有法官解惑答疑的平台。由于审判的专业性,公众对审判过程一知半解,甚至根本不了解,当裁判结果有违于自己的道德标准时,便表达负面、否定的评论,不一定是文书有瑕疵。法律职业群体,是公众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包括法官、律师及学者。他们关注点在于:一是较多注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说理等

14、法官心证过程,比较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追求同案同判的效果。二是注重文书的实质错误,不是太关注形式错误,一般通过业务交流来提出意见,较少在网上指责。文书直接反映了法官的思维方式,法官期待能为不同层次的法官建起共同交流的平台,有利于统一适用法律,消除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律师期待能与法官建起共同对话的平台,发表评论是展现自身法律业务水平的机会,活跃度间接为自己做宣传推广。学者期待能与法官建起共同探讨的平台,文书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找到真正问题和新的方向。可见创建一个平等对话平台已是迫在眉睫、呼之欲出。(二)转化理念:深化三权保障以实现司法公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

15、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随着经济与法治的不断进步,公众的权利意识显著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加上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与普及,公众主动利用新媒体进行权利主张和自由表达。由于文书涉及法律专业性强,公众不了解适用法条的内容及裁判理由,也不了解文书背后真正的理由,常用自身的道德标准,对片段、孤立的司法信息进行评价,故判断结果一般都是非理性的。法院构建评论回应机制,及时回应并注重对裁判理由及心证的阐述,从而有效引导公众对司法事件的正确认识,促使公众情绪回归理性。1、开辟公众自由表达意见的渠道。在网络表达民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一是自由表达。无需过多考虑现实中的关系网,可以直截了当的发表自己意见。二是平等表达。在网络上人人平等,弱化了现实中各种差异。三是高效表达。由于网络的即时性、互动性,能够得到积极迅速的回应。四是成本低廉。无需车马劳顿、邮寄等待,仅需一定上网知识,负担基本的上网费用。法院应提供发表意见的平台,保障公众表达自由,畅通民意表达渠道。2、拓宽公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途径。公众有两种途径参与司法:一是在外部,通过对案件的民意表达和监督,在舆论上形成一定制约。二是在内部,通过一些特定人作为非诉讼当事人参与到司法程序中来,在机制上形成制约。尽管一些公众也曾积极参与过司法,但法院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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