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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事项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二、办理方式网上申请: 现场办理三、申请条件申请条件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员,包括管理、技术、检测、作业等;-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技术资料,包括涉及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体资源条件和要求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四、提交材料-申请书(在系统中填写并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可在系统内提交)。-申
2、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主要负责)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在系统提交。-原许可证(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且无法在线核验时)。-公司法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纸质原件1份。五、办理流程(一)首次申请、申请增项(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或者申请提高许可参数级别如下: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3发证机关收到申
3、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决定书:(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5)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6)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二)许可证变更。1持证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2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三)许可证延续。1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2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改制或者批准的场地搬迁等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且填报许可证申请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