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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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2、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互动原则。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3、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

4、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互动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第八

5、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四)其他相关机构。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口守;(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6、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二)股东大会: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2、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上为中小股东参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

7、网络进行网络投票。(三)网络沟通平台:1、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2、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3、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4、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5、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6、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8、,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2、公司设置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3、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需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进行露。(五)现场参观:1、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3、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

9、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及年度报告说明会: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2、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需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4、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应

10、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5、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七)一对一沟通: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一对一沟通中须平等对待投资者。(A)媒体采访或报道;(九)邮寄资料。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11、秘书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门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为公司的对外发言人。第十二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对信息采集、投

12、资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排。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及其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监管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二)定期报告:负责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四)公共关系:建立和

13、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协调和组织对外宣传报道及与证券监管机构等部门的联系;(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等信息披露敏感期间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14、。第十六条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第十七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第十八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第十九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

15、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第二十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进行披露。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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